浙富控股: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和第四十三条规定的说明2019-09-10
浙富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和第四十三条规定的说明
浙富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或“公司”)拟发行股
份及支付现金购买浙江申联环保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联环保集团”)100%
股权和杭州富阳申能固废环保再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能环保”)40%股权
(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公司董事会对本次交易是否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和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进行了审慎分析,董
事会认为:
一、本次交易整体方案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
经审慎判断,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
法》第十一条的有关规定,具体情况如下: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反垄断等法律和行政法
规的规定;
2、不会导致公司不符合股票上市条件;
3、本次重组所涉及的资产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合法权益的情
形;
4、本次重组所涉及的资产权属清晰,资产过户或者转移不存在法律障碍,
相关债权债务处理合法;
5、有利于公司增强持续经营能力,不存在可能导致公司重组后主要资产为
现金或者无具体经营业务的情形;
6、有利于公司在业务、资产、财务、人员、机构等方面与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保持独立,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独立性的相关规定;
7、有利于公司形成或者保持健全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
二、本次交易整体方案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
1、本次交易有利于提高上市公司的资产质量、改善财务状况、增强持续盈
利能力,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同时,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孙毅也出具
了关于减少关联交易、避免同业竞争、保持上市公司独立性的相关承诺。
在相关承诺得以切实履行的情况下,本次交易不会影响上市公司的独立性。
2、公司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3、公司及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
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
4、公司本次交易所购买的资产,为权属清晰的经营性资产,在相关法律程
序和先决条件得到适当履行的情况下,标的资产在约定期限内办理完毕权属转移
手续将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
5、本次交易不存在违反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的情形。
综上,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和第四十三条的相关规定。
特此说明。
浙富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