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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浙富控股: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前12个月内购买、出售资产的核查意见2019-09-10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
        浙富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
           前 12 个月内购买、出售资产的核查意见

    浙富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富控股”或“上市公司”)拟发
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浙江申联环保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联环保集团”)
100%股权和杭州富阳申能固废环保再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能环保”)40%
股权(以下简称“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重组管理办法》”)的规定:上市公司在 12 个月内连续对

同一或者相关资产进行购买、出售的,以其累计数分别计算相应数额。已按照《重
组管理办法》的规定编制并披露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的资产交易行为,无须纳入
累计计算的范围。中国证监会对《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重大资
产重组的累计期限和范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交易标的资产属于同一交易方
所有或者控制,或者属于相同或者相近的业务范围,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

情形下,可以认定为同一或者相关资产。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浙富控股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现就浙
富控股在本次交易前 12 个月内发生的资产交易情况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2018 年 6 月 13 日,上市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全资子公司杭州浙富科技有限公司拟出售房产的议案》,上市公司拟出售位于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绿汀路 21 号的西溪堂商务中心的房产,评估价值

合计为 184,544.45 万元,采用市场化方式、以零散销售为主向不特定交易对手出
售房产。2018 年 6 月 30 日,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全资子公司杭州
浙富科技有限公司拟出售房产的议案》。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上述资产出售
事宜处于实施阶段。


    上述资产出售事宜不构成关联交易,且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上市公司进行

上述交易是为了有效盘活公司存量资产,实现公司利益最大化,与本次交易不存

在相关性,无需纳入累计计算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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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除上述处置资产事宜外,上市公司最近十二个月内不存在其他购买、出售资
产的情形。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上市公司在本次交易前 12 个月不存在购买或

出售与本次交易同一或者相关的资产。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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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浙富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前 12 个月内购买、出售资产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财务顾问主办人:




            劳志明             樊灿宇             顾翀翔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盖章)

                                                       2019 年 9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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