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富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独立董事 工作细则》及《浙富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 有关规定,作为浙富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基于独立判断的原则,现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 立意见: 公司拟择机出售所持有的上海二三四五网络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资 产,有利于提高公司资产流动性及使用效率,董事会审议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符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 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拟出售股票资产的决定。 独立董事:何大安、李慧中、王宝庆、谢峰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八日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