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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浙富控股: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9-11-22  

						              浙富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独立董事
工作细则》及《浙富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
有关规定,作为浙富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基于独立判断的原则,现就公司与上海二三四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开展应收账款
保理业务(以下简称“本次交易”)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本次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公司开展应收
账款保理业务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在提交董事会会议审议前,已经我们事前认可。
    2、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按规定
回避表决。公司董事会的召集、召开程序、表决程序及表决方式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3、公司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有助于拓宽公司融资渠道,有效降低公司
应收账款规模,加快资金周转,提高资金利用效率,提升公司运营质量。
    4、本次交易定价参照市场水平协商确定,定价公允,符合诚实信用和公平
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本次交易的相关事项及整体安排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交易事项。




                                 独立董事:何大安、李慧中、王宝庆、谢峰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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