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富控股: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2019-11-22
浙富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现行有效的《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浙富
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
浙富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认真审阅了相关
文件,经审慎分析,特对提请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公
司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1、公司与上海二三四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二三四五融资租赁
公司”)拟发生的关联交易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
和《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会对公司业务
的独立性造成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2、由于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房振武先生担任上海二三四五网络控股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二三四五”)董事职务,二三四五融资租赁公司系
二三四五的全资子公司,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二
三四五融资租赁公司系公司的关联法人,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3、我们对公司本次交易相关内容表示认可,并且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关联董事应回避表决。
独立董事:何大安、李慧中、王宝庆、谢峰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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