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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浙富控股:关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中是否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机构或个人的说明2020-01-06  

						                    浙富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中是否存在

       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机构或个人的说明

    浙富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上市公司”)拟发行
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浙江申联环保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联环保集团”)
100%股权和杭州富阳申能固废环保再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能环保”)40%
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因标的公司申联环保集团各子公司的原材料金属抽检工作量较大,为加快检

测工作的推进速度,自本次交易草案首次披露后,本公司补充聘请了南京金利检
验有限公司天津检验技术研究中心作为第三方金属检测机构。截至本说明出具
日,本公司聘请的中介机构情况如下:

    (一)上市公司聘请华泰联合证券作为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

    (二)上市公司聘请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作为本次交易的法律顾问。

    (三)上市公司聘请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本次交易的标
的资产审计报告和上市公司备考审阅报告的审计机构。

    (四)上市公司聘请坤元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作为本次交易的资产评估机构。

    (五)上市公司聘请其他第三方。

    上市公司聘请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泽大律所”)为本次交易提
供代理申报经营者集中的专项法律服务,委托广东省工业分析检测中心(原广州

有色金属研究院分析测试中心)、长春黄金研究院有限公司测试中心和南京金利
检验有限公司天津检验技术研究中心作为本次交易中申联环保集团和申能环保
原材料采购金属品位抽检的第三方金属检测机构。具体如下:

    1、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

    (1)基本情况
    泽大律所前身系浙江浙大律师事务所,于 2011 年由浙江浙大律师事务所改
制设立,现持有浙江省司法厅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31330000E97116262L
的《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

    (2)第三方机构提供的服务内容

    聘请泽大律所协助处理反垄断审查申报所涉及的相关法律事务。

    (3)聘用协议签订及服务费用标准

    上市公司与泽大律所签署了正式的委托合同,相关服务费用标准均由合同约

定支付。

    (4)有偿聘请第三方的必要性及合法合规性分析

    由于反垄断审查的申报流程较为专业,上市公司聘请泽大律所有利于提高申
报效率,符合市场惯例,具备合理性。

    2、广东省工业分析检测中心、长春黄金研究院有限公司、南京金利检验有
限公司天津检验技术研究中心

    (1)基本情况

    广东省工业分析检测中心取得了《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编号:

180016310247),有效期为 2018 年 7 月 10 日到 2024 年 7 月 9 日。根据该认定
证书,广东省工业分析检测中心代表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华南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
心对外出具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并承担法律责任,该机构具备向社会出具具有证
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资质,资质认定包括检验检测机构计量认证。

    长春黄金研究所有限公司取得了《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编号:

180021344158),有效期为 2018 年 9 月 21 日到 2024 年 9 月 20 日。根据该认定
证书,该机构具备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资质,资质认定包括
检验检测机构计量认证。

    南京金利检验有限公司天津检验技术研究中心取得了《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
定证书》(编号:170216340122),有效期为 2017 年 12 月 29 日到 2023 年 12
月 28 日。根据该认定证书,该机构具备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
的资质,资质认定包括检验检测机构计量认证。

    (2)第三方机构提供的服务内容

    广东省工业分析检测中心为上市公司会同中介机构抽检的样本提供金属含
量检测服务,并出具检验报告,检验范围为金属锡、镍、锌的含量。

    长春黄金研究所有限公司为上市公司会同中介机构抽检的样本提供金属含
量检测服务,并出具检验报告,检验范围为铜、金、银、钯的含量。

    南京金利检验有限公司天津检验技术研究中心为上市公司会同中介机构抽

检的样本提供金属含量检测服务,并出具检验报告,检验范围为铜、金、银、钯、
锡、镍的含量。

    (3)聘用协议签订及服务费用标准

    上市公司与广东工业分析检测中心、长春黄金研究所有限公司、南京金利检

验有限公司天津检验技术研究中心签署了正式的检测委托书,相关服务费用标准
均由检验委托书的约定支付。

    除上述聘请行为外,上市公司本次交易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

方的行为。

    特此说明。



                                              浙富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〇年一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