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富控股:《公司章程》修订案(2020年7月)2020-07-29
浙富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订案
(2020 年 7 月)
浙富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
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在满足公司未来经营发展的基础上,结合公司
实际业务运营需要,对《公司章程》进行了全面的梳理及修订。公司于 2020 年
7 月 27 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
册资本、经营范围及修订<浙富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修订后的
《公司章程》尚需经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生效。现
将《公司章程》修订前后条款内容对照如下:
修订前条款 修订后条款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 第二条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
和其他有关规定由浙江富春江水电设 他有关规定由浙江富春江 水电设备股
备股份有限公司变更设立的浙富控股 份有限公司变更设立的浙 富控股集团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
公司在 浙江 工商行 政管 理局注册 公司”或“上市公司”)。
登记,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注册号 公 司在浙江 省市场 监督管理 局注
为:330122000001320。 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
代码:91330000759522947D。
第五条 公司住所:桐庐县县城 第五条公司住所:桐庐县县城迎春
迎春南路 177 号浙富大厦 25F 南路 177 号浙富大厦 25F,邮政编码:
311501。
第六 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 第 六条 公司注册 资本为 人民
币 1,978,719,849 元。 币 5,369,795,962 元。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致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致
力于洁净能源开发事业,挑战创造极 力于洁净能源和环保开发事业,挑战创
限,守护自然环境,与社会和谐发展, 造极限,守护环境,与社会和谐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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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独创的技术和周到的服务,满足客户 以独创的技术和周到的服务,满足客户
需求。 需求。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
经营范围:电站机电设备工程总承包。 经营范围(以登记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
(经营范围中涉及许可证书的项目凭 记载项目为准):一般项目:控股公司
证经营),对外承包工程(详见《中华 服务;对外承包工程;水轮机及辅机制
人民共和国对外承包工程资格证书》)。 造;发电机及发电机组销售;通用设备
生产、加工;水轮发电机组及安装、水 制造(不含特种设备制造);电机制造;
工机械设备、机电配件、化纤机械设备、 通用设备修理;海洋能发电机组销售;
金属结构件、电站机电设备,有色金属 发电机及发电机组制造;海洋能发电机
的销售,实业投资,经营进出口业务。 组制造;机械设备研发;机械设备销售;
水利水电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 普通机械设备安装服务;电子、机械设
让;(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 备维护(不含特种设备);水资源专用
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机械设备制造;机械电气设备制造;电
力电子元器件销售;电力电子元器件制
造;金属结构销售;金属结构制造;水
利相关咨询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
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
推广;泵及真空设备销售;泵及真空设
备制造 ;核电设备成套及 工程技术研
发;船用配套设备制造;环境保护专用
设备制造;常用有色金属冶炼;土壤污
染治理 与修复服务;社会 经济咨询服
务;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
询服务);有色金属合金制造;有色金
属合金销售;有色金属铸造;固体废物
治理;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除依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
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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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项目:各类工程建设活动;货
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民用核安全设
备制造;特种设备制造;民用核安全设
备设计;民用核安全设备安装;危险废
物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
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
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第十九 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第 十九 条 公司股份总 数为
1,978,719,849 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 5,369,795,962 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
普通股 1,978,719,849 股。 普通股 5,369,795,962 股。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
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
司合并; 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 者股权激励;
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
购其股份的。 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 购其股份的;
公司股份的活动。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
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本公司价值
及股东权益所必需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
份。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 第二 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 公司股
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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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 者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 认可的其他
式; 方式进行。
(二)要约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 (五)、(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
式。 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竞价交易
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 第二 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 程第二
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 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 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
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 会决议;公 司因本章程第二 十三条第
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
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 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
(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三 分之二以上董事出 席的董事会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 会议决议。
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 公司依照 本章程第 二十三 条规定
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 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
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 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
购的股份应当 1 年内转让给职工。 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
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
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
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 10%,
并应当 在披露回购结果暨 股份变动公
告后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 第二 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
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 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
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 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
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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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
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 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 的股份及其
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 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
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 一 种类 股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 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
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 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 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
公司股份。 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 第 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
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
计划; 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
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 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
的报酬事项; 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
算方案、决算方案; 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
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作出决议; 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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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务所作出决议; 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
的担保事项; 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
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
途事项; 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 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 由股东大会
决定的其他事项。 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
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
代为行使。
第四十四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 第四 十四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
会的地点为:公司注册地或公司指定地 会的地点为:公司注册地或公司指定地
点。 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
形式召开。公司可以采用安全、经济、 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便捷的网络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 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
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 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 的,视为出
大会的,视为出席。 席。
股东大会审议下列事项之一的,应
当安排通过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互联
网投票系统等方式为中小投资者参加
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一)证券发行;
(二)重大资产重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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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股权激励;
(四)股份回购;
(五)根据《股票上市规则》规定
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不
含日常关联交易)和对外担保(不含对
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的担保);
(六)股东以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偿
还其所欠该公司的债务;
(七)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附属企
业到境外上市;
(八)根据有关规定应当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的自主会计政策变更、会计估
计变更;
(九)拟以超过募集资金净额 10%
的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
(十)对社会公众股东利益有重大
影响的其他事项;
(十一)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
要求采 取网络 投票 等方式 的其他事
项。”
第五十四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 第五 十四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
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 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
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 15 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公司在计算起始日期时,不包括会
议召开当日。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 第五 十五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
括以下内容: 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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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 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 (二)提 交会议审 议的事 项和提
案; 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
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 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
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 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
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
权登记日; 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号码。 号码。
股东大会通知和/或补充通知中应
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
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
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
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投票的,应当在
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投票的
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投
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
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
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
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
日下午 3:00。
股权登记日与股东大会召开日期
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
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 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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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 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 有一票表决
权。 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 股 东大会审 议影响 中小投资 者利
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 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
开披露。
公司持有 的本公司 股份没 有表决
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
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
征集股 东投票权应当向被 征集人充分
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
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
公司不 得对征集投票权提 出最低持股
比例限制。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下设战 第一 百零七条 董事会下设战略
略决策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审计委员 决策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审计委员会、
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等四个专门委员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等四个专门委员会。
会。专门委员会成员由不少于三名董事 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
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 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占 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
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 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
人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 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
当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
召集人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
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
委员会的运作。
第一百 零八条 董事会行使下 第 一百 零八 条 董事会行使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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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职权: 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
大会报告工作; 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
资方案; 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
方案、决算方案; 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
和弥补亏损方案; 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
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 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
案; 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
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 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
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 (八)决定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
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 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联交易等事项; (九)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 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
设置; 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 联交易等事项;
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 (十)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
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 设置;
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 (十一)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
惩事项; 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
度; 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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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和奖惩事项;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 十二)制 订公司 的基本管 理制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 度;
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三)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 (十四)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五)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十六)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
对于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 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项,董事会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对于超过 股东大会 授权范 围的事
项,董事会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 二十一条 董事会决议 第 一百 二十 一条 董事会决议
表决方式为:现场举手表决或记名式投 表决方式为:现场举手表决或记名式投
票表决。 票表决。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 董事会临 时会议在 保障董 事充分
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方式进 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通讯表决方
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 参会董事签
董事会审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字。
上市规则》规定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的重大关联交易事项(日常关联交易除
外)时,应当以现场方式召开全体会议,
董事不得委托他人出席或以通讯方式
参加表决。
第一百 二十七条 在公司控股 第 一百 二十 七条 在公司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 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监
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 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
管理人员。 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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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 四十五条 监事会行使 第 一百 四十 五条 监事会行使
下列职权: 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
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
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 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 ,对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 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
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 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
议; 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
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 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
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 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
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 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 和主持股东
大会; 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
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 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
起诉讼; 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
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 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 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 构协助其工
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合并,应当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合并,应当
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 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
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 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
并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 并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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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 30 日内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 于 30 日内在《证券时报》上公告。债
报》和《上海证券报》上公告。债权人 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
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 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
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可以 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 者提供相应
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 的担保。
保。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需要减少 第 一百七 十七条 公司需要减少
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 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
产清单。 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 公司应当 自作出减 少注册 资本决
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 日内在《证券时报》上公告。债权人自
《上海证券报》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 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
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 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有权要
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有权要求公 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 后的注册 资本将 不低于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 法定的最低限额。
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有本章程 第 一百八 十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
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项情形的,可 一百七十九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
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
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2/3 以上通过。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因本章程 第 一百八 十一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
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项、第(二) 一百七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
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 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
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 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 日内成
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 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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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 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
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 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
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 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 成清算组进
算组进行清算。 行清算。
第一百八十三条 清算组应当自 第 一百八 十三条 清算组应当自
成立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成立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60 日内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 60 日内在《证券时报》上公告。债权人
和《上海证券报》上公告。债权人应当 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
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 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
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向清 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 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
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 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 权人进行清偿。
权人进行清偿。
第一百九十五条 本章程以中文 第 一百九 十五条 本章程以中文
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 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
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浙江省工商行 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浙江省市场监
政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 督管 理局 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
版章程为准。 版章程为准。
第一 百九十九 条 本章程自公布
之日起施行。
浙富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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