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富控股: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2020-07-29
浙富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
浙富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
二〇二〇年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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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富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证券投
资与衍生品交易及相关信息披露行为,防范投资风险,强化风险控制,保护投资
者的权益和公司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浙富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
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所属子公司(包括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
的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行为。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证券投资,包括新股配售或者申购、证券回购、股票
及存托凭证投资、债券投资、委托理财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投资行为。
其中,委托理财是指公司委托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
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理财机构对其财产进行投资和管
理或者购买相关理财产品的行为。
本制度所称的衍生品,是指远期、期货、掉期(互换)和期权等产品或者混
合上述产品特征的金融工具。衍生品的基础资产既可以是证券、指数 、利率、
汇率、货币、商品等标的,也可以是上述标的的组合。
以下情形不适用本制度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的范围:
(一)作为公司主营业务的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行为;
(二)固定收益类或者承诺保本的投资行为;
(三)参与其他上市公司的配股或者行使优先认购权利;
(四)购买其他上市公司股份超过总股本的 10%,且拟持有三年以上的证
券投资;
(五)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进行的投资。
第四条 公司应当合理安排、使用资金,致力发展公司主营业务,不得使用
募集资金从事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
公司从事套期保值业务的期货品种应当仅限于与公司生产经营相关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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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者所需的原材料。
第五条 公司从事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应当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
效的原则,建立健全内控制度,控制投资风险、注重投资效益。
公司应当分析投资的可行性与必要性,制定严格的决策程序、报告制度和监
控措施,明确授权范围、操作要点与信息披露等具体要求,并根据公司的风险承
受能力确定投资规模及期限。
第二章 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的决策权限
第六条 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的决策权限:
(一)公司证券投资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且绝对金
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
(二)公司证券投资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上且绝对金
额超过 5000万元人民币的,或者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
公司在投资之前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公司从事衍生品交易,管理层应当就衍生品交易出具可行性分析报告
并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后方可执行,独立董事应当发表专项
意见。
(四)公司从事超出董事会权限范围且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衍生品交易,
应在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专项意见,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
执行。
公司应当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前,自行或者聘请咨询机构对其拟从事的衍生
品交易的必要性、可行性及衍生品风险管理措施出具专项分析报告并披露分析结
论。
(五)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的衍生品关联交易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
在审议后予以公告。
(六)公司进行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
以对每次投资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对上述事项的投资范围、投资
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以额度金额为标准适用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的
相关规定。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12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证券投资与衍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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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投资额度。
第七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的,应当以本公司名义设立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
进行证券投资,不得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证券投资,并在披露董
事会决议公告的同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备相应的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信息。
第三章 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的管理
第八条 公司董事长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签署证券投资与衍生品
交易相关的协议、合同。董事长根据相关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的投资类型指定
相关部门对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事项进行调研、洽谈、评估,执行具体操作事
宜。
第九条 公司财务部门负责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事项资金的筹集、使用管
理,并负责对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事项相关资金进行管理。
第十条 公司审计监察部负责对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事项的审计与监督,
每半年应对所有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事项进展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并根据谨慎
性原则,合理地预计各项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事项可能发生的收益和损失,并
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对于不能达到预期效益的项目应当及时报告公司董事会。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应就衍生品交易事项的相关审批程序是否合规、内控程
序是否建立健全、对公司的影响等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信息的对外公布,其
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知情人员,非经董事 会书面授权,不得对
外发布任何公司未公开的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信息。
第四章 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的信息披露
第十三条 公司拟进行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应在董事会作出相关决议两
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以下文件:
(一)董事会决议及公告;
(二)独立董事就相关审批程序是否合规、内控程序是否健全及相关投资对
公司的影响等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三)保荐人就该项投资的合规性、对公司的影响、可能存在的风险、公司
采取的措施是否合理等事项进行核查,并出具明确的同意意见;(如有)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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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持续跟踪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的执行进展和投
资安全状况,如出现投资发生较大损失等异常情况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并按规
定履行披露义务。
第十五条 公司已交易衍生品的公允价值减值与用于风险对冲的资产(如有)
价值变动加总,导致合计亏损或者浮动亏损金额每达到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归
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10%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人民币的,公司应当
及时披露。
第十六条 公司不得通过委托理财等投资的名义规避重大资产收购或者重大
对外投资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变相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
公司可对理财产品资金投向实施控制或者重大影响的,应当充分披露资金最
终投向、涉及的交易对手方或者标的资产的详细情况,并充分揭示投资风险以及
公司的应对措施。
第十七条 进行委托理财,公司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进
展情况和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一)理财产品募集失败、未能完成备案登记、提前终止、到期不能收回;
(二)理财产品协议或相关担保合同主要条款变更;
(三)受托方或资金使用方经营或财务状况出现重大风险事件;
(四)其他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具有重要影响的情形。
第十八条 公司应该当在定期报告中对报告期内的证券投资和已经开展的衍
生品交易情况进行披露。
第五章 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的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 凡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本制度及公司其他规定,致使公司遭受损
失的,应视具体情况,给予相关责任人以处分,相关责任人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六章 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证券投资与衍生
品交易行为。未经公司同意,公司下属子公司不得进行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
如子公司拟进行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应先将方案及相关材料报公司,在公司
履行相关程序并获批准后方可由子公司实施。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超过”均不含本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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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规定的事项如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生效实施,原《外汇衍生品
交易管理制度》自行废止。
浙富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〇年七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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