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富控股: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0-08-31
浙富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独立董事工作细则》
及《浙富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作为浙富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
断的原则,现就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
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
若干问题的通知》、《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及《公司法》、《公
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 2020 年上半年度控股股东及
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的了解和核查,并发表
如下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1、本报告期内未发生公司控股股东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
度发生但延续到本报告期末的控股股东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2、本报告期内未发生公司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前
年度发生但延续到本报告期末的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3、截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公司累计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的担保余额
为 39,457.63 万元;子公司累计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的担保余额为 278,390
万元。除此之外,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提供担保的情形、
不存在逾期对外担保的情形、不存在涉及诉讼的对外担保的情形、亦不存在因担
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形。我们认为: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合并报表
范围内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是公平对等的,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公司对外
担保的审议、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并就对外担
保事项均及时进行了披露。
二、关于公司 2020 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议,我们认为公司 2020 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有关法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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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考虑了公司长远
发展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有利于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
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公司 2020 年半年度利润分配
事项,并同意将其提交公司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公司使用阶段性闲置自有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目前经营情况良好,财务状况稳健,在保证流动性
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使用阶段性闲置自有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有利于在控
制风险前提下提高公司自有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加公司自有资金收益,不会对公
司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符合公司利益,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
小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滚动使用最高额度合计不超
过人民币 15 亿元的闲置自有资金适时购买短期(不超过一年)的银行理财产品,
有效期为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内。
独立董事:何大安、张陶勇、黄纪法、宋深海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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