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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浙富控股: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1-01-19  

                                      浙富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独立董事工作细则》及《浙富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浙富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原则,现就公司拟回购部分社会
公众股份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的议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关于支持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意见》、《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等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董事会会议表决程序符合相关规定。
    2、公司本次回购的股份拟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有利于进一步完
善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公司管理人员、核心团队的工作积极性,提高团
队凝聚力和公司竞争力;同时,公司回购股份的实施,有利于维护广大投资者利
益,增强投资者信心,推动公司股票价值的合理回归,促进公司的长期可持续发
展。本次实施股份回购具有必要性。
    3、本次回购股份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实施,回购价格为市场价格,公允合
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4、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于自有资金,根据公司的经营、财务、研
发、资金状况,本次回购股份不会对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未来发展产生
重大不利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回购股份合法、合规、可行,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
的利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使用自有资金以集中竞价的方式回购公司股份。


                                独立董事:何大安、张陶勇、黄纪法、宋深海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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