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富控股: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1-03-04
浙富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指引》、《独立董事工作细则》及《浙富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浙富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原则,现就公司拟开展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
务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因经营管理需求,规避大宗商品价格波动风险,拟开展期货衍生品交易,
以增强公司财务稳健性,符合公司的经营发展需要。公司已制定《证券投资和衍
生品交易管理制度》及相关的风险控制措施,有利于加强期货衍生品交易风险管
理和控制。相关业务履行了相应的决策程序,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
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拟开展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合法、合规、可行,符合
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在本次董事会批准额度范围内开展期
货衍生品交易业务。
独立董事:何大安、张陶勇、黄纪法、宋深海
二〇二一年三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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