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富控股: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2021-04-29
证券代码:002266 证券简称:浙富控股 公告编号:2021-029
浙富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 2018 年 12 月 7 日修订并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
第 21 号一租赁》(财会〔2018〕35 号),公司拟对原会计政策相关内容进行调整。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对比较财务报表进行追溯调整,不会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
大影响。
浙富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 2021 年 4 月 27
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及第五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
政部”)相关文件要求进行的变更,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具体情况如下:
一、会计政策变更情况概述
(一)变更原因
财政部于 2018 年 12 月 7 日了发布《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 21 号—租赁>
的通知》(财会〔2018〕35 号)(以下简称“新租赁准则”),要求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
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其他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根据上述会计准则的修订及执行期限要求,公司对会计政策相关内容进行调整,并从
2021 年 1 月 1 日起开始执行。
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规定的起始日,开始执行上述新会计政策。
(二)变更内容
1、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的会计政策为财政部 2006 年发布的《企业会计准
-1-
则第 21 号——租赁》及其相关规定。
2、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执行财政部于 2018 年修订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21 号——租赁》及其相关规定。
其他未变更部分,公司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
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
行。
新租赁准则下,承租人将不再区分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所有租赁(短期租赁和低
价值租赁除外)将采用相同的会计处理,均须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对于短期租
赁和低价值资产租赁,承租人可以选择不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并在租赁期内各
个期间按照直线法或其他系统合理的方法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
对于使用权资产,承租人能够合理确定租赁期届满时取得租赁资产所有权的,应当
在租赁资产剩余使用寿命内计提折旧。无法合理确定租赁期届满时能够取得租赁资产所
有权的,应当在租赁期与租赁资产剩余使用寿命两者孰短的期间内计提折旧。同时承租
人需确定使用权资产是否发生减值,并对已识别的减值损失进行会计处理。
对于租赁负债,承租人应当计算租赁负债在租赁期内各期间的利息费用,并计入当
期损益。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根据衔接规定,首次执行新租赁准则的累积影响仅调整首次执行新租赁准则当年年
初留存收益及财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金额,不调整可比期间信息。公司于 2021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新租赁准则,并自 2021 年一季度起按新租赁准则要求进行会计报表披露,
不追溯调整 2020 年末可比数据。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
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
三、董事会关于会计政策变更合理性的说明
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修订及发布的最新会计准则
及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进行的相应变更,不涉及以前年度的追溯调整,能够客观、真实地
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董事会同意本次
会计政策变更。
四、独立董事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意见
-2-
经审核,公司独立董事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及公司实际
情况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相关
规定,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
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浙富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
利益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
更。
五、监事会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意见
经审核,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及公
司实际情况进行的合理变更,其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浙富控股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监事会一致同意公司本次会计
政策变更。
六、备查文件
1、浙富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2、浙富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浙富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