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富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独立董事 工作细则》及《浙富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 有关规定,作为浙富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基于独立判断的原则,现就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 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 2022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与浙江工企环保集团有限公司发生 的关联交易属于日常业务范围,符合公司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定价公允、 合理,充分保证了公司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 的情形,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我们一致同意上述日常关联交易事项。 独立董事:何大安、张陶勇、黄纪法、宋深海 二〇二二年三月一日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