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富控股:独立董事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2022-08-30
浙富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独立董事
工作细则》及《浙富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
有关规定,作为浙富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基于独立判断的原则,现就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
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
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
求》的要求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
司、全体股东及投资者负责的态度,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公司 2022 年上半
年度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检查,对
公司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问询后,基于独立判断,并发表如下专项说明和独立意
见:
1、本报告期内未发生公司控股股东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
度发生但延续到本报告期末的控股股东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2、本报告期内未发生公司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前
年度发生但延续到本报告期末的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3、截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公司累计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的担保余额
为 62,387.03 万元;子公司累计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的担保余额为 523,352.50
万元。除此之外,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提供担保的情形、
不存在逾期对外担保的情形、不存在涉及诉讼的对外担保的情形、亦不存在因担
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形。我们认为: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合并报表
范围内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是公平对等的,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公司对外
担保的审议、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并就对外担
保事项均及时进行了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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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关于公司使用阶段性闲置自有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目前经营情况良好,财务状况稳健,在保证流动性
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使用阶段性闲置自有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有利于在控
制风险前提下提高公司自有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加公司自有资金收益,不会对公
司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符合公司利益,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
小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滚动使用最高额度合计不超
过人民币 15 亿元的闲置自有资金适时购买短期(不超过一年)的银行理财产品,
有效期为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内。
独立董事:何圣东、张陶勇、黄纪法、宋深海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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