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富控股: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11-10
浙富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独立董事
工作细则》及《浙富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
有关规定,作为浙富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基于独立判断的原则,现就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
独立意见:
一、关于追加 2022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本次追加 2022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符合公司业
务发展的实际需要,公司与浙江工企环保集团有限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属于日常
业务范围,符合公司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定价公允、合理,充分保证了公
司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影响公
司的独立性,我们一致同意上述日常关联交易事项。
独立董事:何圣东、张陶勇、黄纪法、宋深海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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