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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浙富控股:《公司章程》修订案(2023年4月)2023-04-29  

                                            浙富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订案
                             (2023 年 4 月)
    浙富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在满足
公司未来经营发展的基础上,结合公司实际业务运营需要,对《公司章程》进行
了全面的梳理及修订。公司于 2023 年 4 月 27 日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
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浙富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修
订后的《公司章程》尚需经公司 2022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生效。现将
《公司章程》修订前后条款内容对照如下:
                修订前条款                                     修订后条款
     第六十八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        第六十八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
 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       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           ……
 名董事主持。
     ……
     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会由 10 名董事组        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会由 10 名董事组
 成,设董事长 1 人,副董事长 1 人。           成,设董事长 1 人。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 1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 1
 人,副董事长 1 人。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      人。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
 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举产生。
     第一百一十四条     公司副董事长协助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
 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       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
 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       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
 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浙富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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