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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浙富控股: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2023-04-29  

                        证券代码:002266               证券简称:浙富控股            公告编号:2023-043


                      浙富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的相关规定进行的相应变更。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预计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


    浙富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 2023 年 4 月 27
日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及第六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
政部”)相关文件要求进行的变更,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具体情况如下:
       一、会计政策变更情况概述
    (一)变更原因
    2022 年 11 月 30 日,财政部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6 号》(财会〔2022〕
31 号)(以下简称“解释第 16 号”),规定了“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
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内容自 2023 年 1 月 1 日施行;“关于
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理”、关于企业将以
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内容自发布之日起施
行。
    (二)变更的主要内容
    1、变更前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
项具体会计准则、后续发布和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
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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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变更后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
    (1)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
计处理
    对于不是企业合并、交易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或可抵
扣亏损)、且初始确认的资产和负债导致产生等额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
异的单项交易(包括承租人在租赁期开始日初始确认租赁负债并计入使用权资产的租赁
交易,以及因固定资产等存在弃置义务而确认预计负债并计入相关资产成本的交易等,
以下简称适用本解释的单项交易),不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 18 号——所得税》第十
一条(二)、第十三条关于豁免初始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规定。企
业对该交易因资产和负债的初始确认所产生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
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8 号——所得税》等有关规定,在交易发生时分别确认相
应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
    (2)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理
    对于企业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等规定分类为权益工具
的金融工具(如分类为权益工具的永续债等),相关股利支出按照税收政策相关规定在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企业应当在确认应付股利时,确认与股利相关的所得税影响。
该股利的所得税影响通常与过去产生可供分配利润的交易或事项更为直接相关,企业应
当按照与过去产生可供分配利润的交易或事项时所采用的会计处理相一致的方式,将股
利的所得税影响计入当期损益或所有者权益项目(含其他综合收益项目)。对于所分配
的利润来源于以前产生损益的交易或事项,该股利的所得税影响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对
于所分配的利润来源于以前确认在所有者权益中的交易或事项,该股利的所得税影响应
当计入所有者权益项目。
    (3)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
    企业修改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协议中的条款和条件,使其成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
支付的,在修改日,企业应当按照所授予权益工具当日的公允价值计量以权益结算的股
份支付,将已取得的服务计入资本公积,同时终止确认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在修改日
已确认的负债,两者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上述规定同样适用于修改发生在等待期
结束后的情形。如果由于修改延长或缩短了等待期,企业应当按照修改后的等待期进行
上述会计处理(无需考虑不利修改的有关会计处理规定)。如果企业取消一项以现金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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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算的股份支付,授予一项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并在授予权益工具日认定其是用来替
代已取消的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因未满足可行权条件而被取消的除外)的,适用本
解释的上述规定。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系公司根据财政部颁布的准则解释第 16 号的规定和要求进行
的合理变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的实际情况,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
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三、董事会关于会计政策变更合理性的说明
    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根据财政部修订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对公司会计政
策进行的相应变更,符合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相关规
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董事会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四、独立董事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意见
    经审核,公司独立董事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及公司实际
情况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相关
规定,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
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浙富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
利益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
更。
       五、监事会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意见
    经审核,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及公
司实际情况进行的合理变更,其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浙富控股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监事会一致同意公司本次会计
政策变更。
       六、备查文件
    1、浙富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2、浙富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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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富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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