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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桂林三金:2019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0-05-20  

						                           中国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甲 12 号新华保险大厦 6 层 100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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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桂林三金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桂林三金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受桂林三金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聘请,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指
派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 2019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
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
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及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
格、召集人资格、提案审议情况、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重要事
项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核和见证,现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召集。公司于 2020 年 4 月 28 日
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
指定网站(www.cninfo.com.cn)上公告了《关于召开 2019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
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和地点、参加人员、会议
期限、会议方式、会议审议事项和提案、投票方式、股权登记日以及出席会议的方式等
内容。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于 2020 年 5 月 19 日 14:30 在广西桂林市金星路 1 号公司一楼大会议室如期举行。网络
投票时间为:(1)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 年 5 月 19 日
9:30-11:30,13:00-15:00;(2)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 年 5 月 19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副董事长王许飞先生主持,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委托代
理人就会议通知列明的审议事项进行了审议并现场行使表决权。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
的时间、地点、内容与会议通知所列内容一致。

    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
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
   1.   出席会议股东

     根据现场会议的统计结果以及网络投票系统的提供机构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
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 23 人,代表股份
442,935,03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6.9957%。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
股东代表 11 人,代表股份 440,763,00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6.6181%。通
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2 人,代表股份 2,172,03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776%。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以下简称“中小股东”) 16 人,
代表股份 4,216,39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329%。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
中小股东 4 人,代表股份 2,044,36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554%。通过网
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2 人,代表股份 2,172,03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776%。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资格,由本所律师对法人股股东的持股证明、营业执照复印件、
授权委托书、会议人员签名、身份证等文件,自然人股东的证券账户卡、身份证、授权
委托书等文件进行审查验证;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上证所信息网
络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2.   出席会议其他人员

    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董事会邀
请的其他人士。

   3.   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具备召集股东大会的资格。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其
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1.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审议的事项与公司董事会所公告的议案一
致,无修改原有提案或提出新提案情形,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

    2.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出席会议的
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就列入会议通知的议案进行了逐一表决。该表决方式符合《公司
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在规定的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和互联网投
票平台行使了表决权,网络投票结束后,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
票的统计数据文件。
    3.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推举了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及本所律
师共同参与会议的计票、监票,并对现场会议审议事项的投票进行清点。根据现场投票
和网络投票表决结果,主持人当场宣布各议案均获通过。该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4.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以普通决议案
形式表决审议通过了 1-11 项议案 (其中议案 6、8、9、10、11 对中小股东单独计票):

   议案 1:关于《2019 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40,791,80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5161%;反对 215,7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487%;弃权 1,927,47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4352%。

   议案 2:关于《2019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40,791,80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5161%;反对 215,7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487%;弃权 1,927,47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4352%。

   议案 3:关于《2019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40,791,80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5161%;反对 215,7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487%;弃权 1,927,47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4352%。

   议案 4:关于《2019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40,791,80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5161%;反对 215,7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487%;弃权 1,927,47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4352%。

   议案 5:关于《2019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40,791,80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5161%;反对 215,7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487%;弃权 1,927,47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4352%。
议案 6:关于《2019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40,791,00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5159%;反对 216,5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489%;弃权 1,927,47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4352%。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072,36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9.1502%; 反对 216,5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
       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1359%;弃权 1,927,47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的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5.7139%。

议案 7:关于《2019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40,791,80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5161%;反对 215,7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487%;弃权 1,927,47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4352%。

议案 8:《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40,791,80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5161%;反对 215,7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487%;弃权 1,927,47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4352%。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073,16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9.1691%;反对 215,7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
       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1169%;弃权 1,927,47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的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5.7139%。

议案 9:《关于使用自有闲置资金进行投资理财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40,791,00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5159%;反对 216,55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489%;弃权 1,927,47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4352%。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072,36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
       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9.1502%;反对 216,55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的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1359%;弃权 1,927,479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5.7139%。
   议案 10:《关于 2020 年度为孙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40,791,00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5159%;反对 216,5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489%;弃权 1,927,47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4352%。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072,36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9.1502%; 反对 216,5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
            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1359%;弃权 1,927,47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的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5.7139%。

   议案 11:《关于未来三年(2020-2022 年)股东回报计划》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40,791,80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5161%;反对 215,7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487%;弃权 1,927,47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4352%。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073,16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9.1691%;反对 215,7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
            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1169%;弃权 1,927,47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的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5.7139%。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是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进行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结论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
有效。

    本所律师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等资料一并进行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贰份。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关于桂林三金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 (章)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___
                                                      程益群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___
                                                      高毛英




                                       负 责 人:___________________
                                                      吴 刚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