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三金: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21年7月)2021-08-10
桂林三金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2021年7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桂林三金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治理
结构,加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明确
管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
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下简称“《规
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
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
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等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桂林三金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
动的管理。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
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
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在买卖公司股票及
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
市场、短线交易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二章 买卖公司股票行为的申报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在下列时间内
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其个人及其亲属(包括
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职务、身份证件号码
等):
(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在公司申请股票上市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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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三)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四)新任证券事务代表在公司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五)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
息发生变化后 2 个交易日内;
(六)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
内;
(七)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提交的将其所
持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六条 公司及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深交所和中国
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交所及时公布相关
人员买卖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要求,对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及其亲属股份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如因确认错误或者反馈更正信息不及时等造成任何法律纠纷,均由公司自行解决
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八条 公司根据《公司章程》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
表及其配偶等人员所持公司股份规定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限、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
例或者附加其它限制转让条件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做好后续管理。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
减持股份,应当在首次卖出的 15 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
划,由证券交易所予以备案。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
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减持时间区间应当
符合深交所的规定。
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按照深交所
的规定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在 2 个交易日内向深交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
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 2 个交易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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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向深交所报告,并予公告。
第三章 股份锁定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中国
结算深圳分公司将根据其所申报的数据资料,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
账户中已登记的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公司上市已满一年,因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通过二级市场
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方式年内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按 75%自
动锁定;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上市未满一年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新增的公司股份,
按 100%自动锁定。
第十一条 每年的第一个交易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以公司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在上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其名下的在深交所上市的公司股份为基
数,按 25%计算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法定额度;同时,对该人员所持的在本年度
可转让股份额度内的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进行解锁。
当计算可解锁额度出现小数时,按四舍五入取整数位;当某账户持有公司股
份余额不足 1000 股时,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即为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所持公司股份变化的,
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应相应变更。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
的,当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委托公司向深交所
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解除限售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名
下可转让股份剩余额度内的股份解锁,其余股份自动锁定。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并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自其申报离任日起六个月内将其持有及新增的公司股份予以
全部锁定。
第十四条 在锁定期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依法享有的
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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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股份买卖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及前述人员的配偶
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
反《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
引》、深交所其他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
知相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
转让:
(一)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所持公司股票且尚
在承诺期内的;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减持股
份:
(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
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
之后未满 6 个月的;
(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
开谴责未满 3 个月的;
(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及前述人员的配偶
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一)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30 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
生之日或在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 2 个交易日内;
(四)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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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证券事务代表应当督促其配偶遵守前述规
定,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
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数量不得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
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公司发行的股份
为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的股份数量。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公司股份,应当计入
当年末其所持有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确保下列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
行为: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公司的证券事务代表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四)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
司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
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五章 信息披露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买卖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
种的 2 个交易日内,通过公司董事会在深交所网站进行披露。内容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董事会拒不披露的,深交所在其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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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披露以上信息。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相关规定,将
其所持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
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处理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
权性质的证券。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
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开展以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
的融资融券交易,前述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应当遵守相关规定并向深交所
申报。
第六章 责任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
及所持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以上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
期检查其买卖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本人申报数据的及时、
真实、准确、完整,否则除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外,公司还将视情况给予处分。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票违反本制度及相关
法律法规规定的,除将承担中国证监会的处罚和深交所的处分外,公司还将视情
况给予处分。
第七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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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
准。
第三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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