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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桂林三金: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2021年7月)2021-08-10  

                                            桂林三金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2021年7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桂林三金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提供财

务资助行为,防范财务风险,确保公司稳健经营,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有偿或者

无偿提供资金、委托贷款等行为。但下列情况除外:

    (一)公司以对外提供借款、贷款等融资业务为其主营业务;

    (二)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

    (三)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 公司应当充分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当遵循平

等、自愿的原则,且接受财务资助对象或其他第三方(不包括公司控股子公司)

应当就财务资助事项向公司提供充分担保。

    第四条 公司不得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控股子公司等关联人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

    公司为其持股比例不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

的,该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原则上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

财务资助。如其他股东未能以同等条件或者出资比例向公司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说明原因并披露公司已要求上述其他股东采取的反担

保等措施。

    公司为其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且该控股子公司、参

股公司的其他参股股东中一个或者多个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人的,该关联股东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如该关联股东未能

以同等条件或者出资比例向公司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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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应当将上述对外财务资助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与该事项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应

当回避表决。

       第五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的,参照本制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

行:

    (一)在主营业务范围外以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方式对外提供资助;

    (二)为他人承担费用;

    (三)无偿提供资产使用权或者收取资产使用权的费用明显低于行业一般水

平;

    (四)支付预付款比例明显高于同行业一般水平;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构成实质性财务资助的行为。



                  第二章 对外财务资助的审批权限及审批程序

       第六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第七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后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债率超过70%;

    (二)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

二以上的董事同意并做出决议,且关联董事须回避表决;当表决人数不足三人时,

应直接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财务资助事项时,公司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或独立

财务顾问(如有)应对该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及存

在的风险等发表独立意见。

       第十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其他股东与公司存在关联关系的,公司对其提供

财务资助还应当按照关联交易要求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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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对外财务资助操作程序

    第十一条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之前,由财务部门负责做好被财务资助企业的

资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担保情况等方面的风险

调查工作,由公司审计部门对财务部门提供的风险评估进行审核。

    第十二条 按照本制度要求的审批权限履行审批程序。公司财务部门在董事

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办理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手续。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严格按照深

圳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的要求进行披露。

    第十四条 公司财务部门负责做好资助对象企业日后的跟踪、监督及其他相

关工作。

    第十五条 公司审计部门负责对财务资助事项的合规性进行检查监督。



                   第四章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信息披露

    第十六条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与被资助对象等有关方签署协议,约定

被资助对象应遵守的条件、财务资助的金额、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

    财务资助款项逾期未收回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原因以及是否已采取可行的

补救措施,并充分说明董事会关于被资助对象偿债能力和该项财务资助收回风险

的判断。逾期财务资助款项收回前,公司不得向同一对象追加提供财务资助。

    第十七条 公司披露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应当在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的二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一)财务资助事项概述,包括财务资助协议的主要内容、资金用途以及对

财务资助事项的审批程序;

    (二)接受财务资助对象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成立时间、注册资本、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主营业务、主要财务指标(至少应当包括

最近一年经审计的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归属于母公司的所有者权益、营业收入、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等)以及资信情况等;与公司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如存在,应当披露具体的关联情形;公司在上一会计年度对该对象提供财务资助

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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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所采取的风险防范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被资助对象或者其他第三方就

财务资助事项是否提供担保。由第三方就财务资助事项提供担保的,应当披露该

第三方的基本情况及其担保履约能力情况;

    (四)为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形成的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

的,应当披露被资助对象的其他股东的基本情况、与公司的关联关系及其按出资

比例履行相应义务的情况;其他股东未按同等条件、未按出资比例向该控股子公

司或者参股公司相应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说明原因以及公司利益未受到损害的

理由;

    (五)董事会意见,主要包括提供财务资助的原因,在对被资助对象的资产

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第三方担保及履约能力情况

等进行全面评估的基础上,披露该财务资助事项的利益、风险和公允性,以及董

事会对财务资助对象偿还债务能力的判断;

    (六)独立董事意见,主要对财务资助事项的必要性、合法合规性、公允性、

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及存在的风险等发表独立意见;

    (七)保荐机构意见(如适用),主要对财务资助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公允

性及存在的风险等发表核查意见;

    (八)公司累计对外提供财务资助金额及逾期未收回的金额;

    (九)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十八条 对于已披露的财务资助事项,公司还应当在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

及时披露相关情况及拟采取的措施:

    (一)接受财务资助对象在约定资助期限到期后未及时履行还款义务的;

    (二)接受财务资助对象或者就财务资助事项提供担保的第三方出现财务困

境、资不抵债、现金流转困难、破产及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的;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罚 则

    第十九条 违反以上规定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给公司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

的,追究相关人员的经济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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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

准。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生效并实施,修改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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