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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桂林三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2021年7月)2021-08-10  

                                              桂林三金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2021 年 7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桂林三金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
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桂林三金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
简称“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
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成员总数的二分之一以
上,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
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召集人)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主
任委员(召集人)由具有会计专业的独立董事担任。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
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
三条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为审计委员会日常工作机构,负责审计委员会的
资料收集与研究、日常工作的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   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   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
    (三)   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
    (四)   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   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六)   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及有关法律法规中涉及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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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审议程序
    第九条 审计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
面的书面资料:

    (一)   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   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   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   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   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   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审计部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书面决
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 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 公司的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全面、准确,公
         司重大的关联交易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四) 公司内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 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会议由主任委员(召
集人)主持,主任委员(召集人)不能或者拒绝履行职责时应书面委托其他一名独立
董事委员代为履行职责。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应在每一个会计年度内,至少召开四次定期会议。当
有两名以上审计委员会委员提议时,或者主任委员(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
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定期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 5 日发出会议通知,临时会
议应于会议召开前 3 日发出会议通知。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以豁免前述通知
时间。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须亲自出席会议,并对审议事项表达明确的意
见。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可提交由该委员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委托其
他委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每一名委员最
多接受一名委员委托。独立董事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委托其他独立
董事委员代为出席。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审计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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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员会成员中若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关系,须予以回避。因审计委员会成员回
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相关事项由董事会直接审议。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记名投票表决,会议可以
采取现场、通讯等方式召开。
    第十七条 审计部成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
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邀请外部审计机构代表、公司监事、
内部审计人员、财务人员、法律顾问等相关人员列席委员会会议并提供必要信息,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的规定。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
司董事会。
    第二十二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
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除非另有规定,本议事规则所称“以上”均包含本数。
    第二十四条 本议事规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第二十五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议事规则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议事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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