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三金:北京博星证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桂林三金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公司部关注函〔2022〕第 184 号)回复之核查意见2022-04-30
北京博星证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桂林三金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公司部关注函〔2022〕第 184 号)回复之核查意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
桂林三金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或“桂林三
金”)于 2022 年 3 月 23 日披露《桂林三金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
书》(以下简称“《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并于 2022 年 3 月 24 日收到贵
部下发的《关于对桂林三金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公司部关注函〔2022〕
第 184 号)(以下简称“《关注函》”)。
北京博星证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财务顾问”)担任本次权益
变动的财务顾问,对《关注函》所涉问题出具本核查意见。
问题:公告显示,翁毓玲系邹洵、邹准的母亲,邹洵、邹准系兄弟关系。
翁毓玲、邹洵、邹准签署了《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的声明及承诺》,表示不存
在一致行动关系。请你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核查上述对于一致行动关系
的认定是否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如是,请提供
明确证据。请律师对《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的声明及承诺》是否属于《上市公
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规定的相反证据发表明确意见,请财务顾问核查
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经核查,翁毓玲女士、邹洵先生和邹准先生签署的《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的
声明及承诺》,系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个人意思表示,尚不足以构成《上市公司收
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规定的不构成一致行动关系的相反证据。三人已于 2022
年 4 月 27 日签署《关于终止<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的声明及承诺>的声明》。
本财务顾问认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尚不存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第八十三条规定的不构成一致行动关系的充分相反证据。因此,根据《上市公司
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相关规定,翁毓玲、邹洵和邹准三人互为一致行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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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博星证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
桂林三金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公司部关注函〔2022〕第 184 号)回复
之核查意见》之盖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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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年 4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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