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太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7-01-10
浙江亚太机电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
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浙江亚太机
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我们作为浙江亚太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
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本着审慎、负责的态度,在审阅公司第六
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材料,并听取公司管理层的说明后,发表如下独
立意见:
1、公司本次审议延长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和提
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
有效期等事项的董事会会议召集与召开程序、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2、公司延长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和提请股东大
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有效期的
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有利于公司继续顺利推进本次非公
开发行股票事宜。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延长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和
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
宜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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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
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俞小莉_________ 黄曼行_________ 钱一民___________
二○一七年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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