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太股份: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7-01-26
证券代码:002284 证券简称:亚太股份 公告编号:2017-007
浙江亚太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否
本次股东大会是否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否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2017 年 1 月 25 日(星期三)下午 3:00 开始。
2、会议召开地点:杭州市萧山区蜀山街道亚太路 1399 号浙江亚太机电股份
有限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形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副董事长黄伟潮
6、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
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出席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55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381,632,259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1.7428%。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8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
份 355,498,6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8.1995%。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47 人,代表股份 26,133,659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5433%。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和列席了会议。
二、议案的审议表决情况
(一)本次股东大会每项提案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二)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关联股东亚太机电集团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为黄来兴
先生)、黄来兴先生、黄伟中先生(委托代理人为黄来兴先生)、施瑞康先生、施
纪法先生对本议案进行了回避表决,其合计持有的 355,110,800 股不计入有效表
决总数。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26,298,101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非 关 联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1578%;反对 223,358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股份的 0.842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本议案获得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26,298,101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 99.1578%;反对 223,358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0.842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
联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2、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
项有效期的议案》。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381,389,001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9363%;反对 243,25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637%;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获得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26,278,20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99.0828%;反对 243,25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9172%;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本次大会共审议两项议案,均为特别决议议案,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亚太机电集团有限公司已与公
司签订《2016 年非公开发行 A 股之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承诺以不低于
现金人民币 2.2 亿元(含本数)认购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的 A 股股票。股东黄来
兴先生、黄伟中先生均为亚太机电集团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施纪法先生、
施瑞康先生均担任亚太机电集团有限公司董事。因此,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1、
涉及关联交易,存在需回避表决的情况。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关联股东亚太机电
集团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为黄来兴先生)、黄来兴先生、黄伟中先生(委托代
理人为黄来兴先生)、施瑞康先生、施纪法先生对上述议案进行了回避表决。
三、律师见证情况
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
书,认为公司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浙江亚太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亚太机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一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