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太股份: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18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2019-04-27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亚太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泰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浙江
亚太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太股份”或“公司”)2017 年公开发行可
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机构以及公司 2014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持续督导保荐机构,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企
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2015 年修订)》及《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等有关规定,对亚太股份董事会
出具的《浙江亚太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以下简
称“自我评价报告”)进行了核查:
一、重要声明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规定,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内部控制,评价其
有效性,并如实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是公司董事会的责任。监事会对董事会建
立和实施内部控制进行监督。经理层负责组织领导企业内部控制的日常运行。公
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公司内部控制的目标是合理保证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
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促进实现发展战略。由于内部控制存
在的固有局限性,故仅能为实现上述目标提供合理保证。此外,由于情况的变化
可能导致内部控制变得不恰当,或对控制政策和程序遵循的程度降低,根据内部
控制评价结果推测未来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具有一定的风险。
二、内部控制评价结论
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
日,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董事会认为,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
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
日,公司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未发生影响内
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三、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查阅了公司组织机构设置、内部控制制度、“三会会议”决议、财
务资料、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后认为,2018 年度公司内部控制制度是
完整、合理、有效的,不存在重大缺陷。公司董事会编制的《浙江亚太机电股份
有限公司 2018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较为客观地反映了公司 2018 年度内
部控制制度建设、执行的情况,对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真实、客观。
(本页无正文,为《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亚太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仓 勇 马国庆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公章)
2019 年 4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