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太股份: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9-08-27
证券代码:002284 证券简称:亚太股份 公告编号:2019-034
债券代码:128023 债券简称:亚太转债
浙江亚太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否
本次股东大会是否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否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2019 年 8 月 26 日(星期一)下午 14:30
2、会议召开地点:杭州市萧山区蜀山街道亚太路 1399 号浙江亚太机电股份
有限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形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黄伟中
6、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
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出席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8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355,502,9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8.1972%。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6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
份 355,496,5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8.1963%。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2 人,代表股份 6,4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009%。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和列席了会议。
二、议案的审议表决情况
(一)本次股东大会每项提案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二)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了《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选举方式选举黄伟中先生、黄伟潮先生、黄来兴先生、
施兴龙先生、施正堂先生、施纪法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任期为
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三年。
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占有效表决 获得中小股 占中小股东
非独立董事 获得表决权
序号 权股份的比 东表决权数 有效表决权
候选人 数(票)
例 (票) 股份的比例
1 黄伟中 355,496,501 99.9982% 385,701 98.3680%
2 黄伟潮 355,501,501 99.9996% 390,701 99.6432%
3 黄来兴 355,501,501 99.9996% 390,701 99.6432%
4 施兴龙 355,501,501 99.9996% 390,701 99.6432%
5 施正堂 355,501,501 99.9996% 390,701 99.6432%
6 施纪法 355,501,501 99.9996% 390,701 99.6432%
2、审议通过了《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选举方式选举钱一民先生、吴伟明先生、祝立宏女士为
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任期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三年。
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占有效表决 获得中小股 占中小股东
独立董事候 获得表决权
序号 权股份的比 东表决权数 有效表决权
选人 数(票)
例 (票) 股份的比例
1 钱一民 355,501,501 99.9996% 390,701 99.6432%
2 吴伟明 355,496,501 99.9982% 385,701 98.3680%
3 祝立宏 355,496,501 99.9982% 385,701 98.3680%
第七届董事会候选人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人数总计未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钱一民先生、吴伟明先生、祝立宏女
士为公司独立董事,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前,独立董事候选人资料已提交深圳证
券交易所审核无异议。
3、审议通过了《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股东代表监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选举方式选举朱文钢先生、刘春生先生、陈丽娟女士为
公司第七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职工代表监事将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
产生。任期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三年。
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占有效表决 获得中小股 占中小股东
股东代表监 获得表决权
序号 权股份的比 东表决权数 有效表决权
事候选人 数(票)
例 (票) 股份的比例
1 朱文钢 355,501,501 99.9996% 390,701 99.6432%
2 刘春生 355,496,501 99.9982% 385,701 98.3680%
3 陈丽娟 355,501,501 99.9996% 390,701 99.6432%
最近二年内曾担任过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监事人数未超过公司监
事总数的二分之一;单一股东提名的监事未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三、律师见证情况
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
书,认为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浙江亚太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亚太机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