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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太股份: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21年4月)2021-04-23  

                                                浙江亚太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2021 年 4 月 21 日经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浙江亚太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
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以下简称"《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以
下简称"《业务指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制度第八条规定
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所持本公司股票及其变动管理。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
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上述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除遵守相关规定并向深圳
证券交易所申报外,在统计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时,还应当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
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章股票买卖禁止行为

       第四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
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及前述人员的配偶在
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一)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公
告日前三十日起至最终公告日;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
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二个交易日内;
    (四)中国证监会及本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证券事务代表应当督促其配偶遵守前款规
定,并承担相应责任。
    公司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及
其配偶等人员所持公司股份规定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
者附加其他限制转让条件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做好后续管理。
       第六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
违反该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
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
披露以下情况: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上述“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卖出的;
“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又买入的。
       第七条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买卖股票的,参照本制度第六条规定执
行。
       第八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行
为: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公司的证券事务代表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四)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
的其他与公司或者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有特殊关系,
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上述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参照本制度
第十五条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信息申报、披露与监管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
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
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督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认真学习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相关制度;还应当以电子邮件的形式及时提醒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本制度第五条规定的窗口期禁止买卖公司股票。
    第十条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等情形,对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
设定限售期限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
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
售条件的股份。
    第十一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公司向
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申报其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
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上市时;
    (二)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新
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二个交易日内;
    (三)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二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二个交易日内;
    (五)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二个交易日内;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十二条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数据的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同意深圳证券交易所
及时公布相关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
责任。
    第十三条公司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要求,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股份管理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第十四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
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
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
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十五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
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二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由公司董事会向深圳证券交易
所申报,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的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上年末所持本公司股份数量;
    (二)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四)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五)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董事会拒不申报或者披露的,深圳证券
交易所可在其指定网站公开披露以上信息。
    第十六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
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十七条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八条
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进行日常监管。深
圳证券交易所可通过发出问询函、约见谈话等方式对上述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及
其衍生品种的目的、资金来源等进行问询。

                        第四章账户及股份管理
       第十八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中国
结算深圳分公司根据申报数据资料,对其身份证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已登
记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第十九条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应当按照中国结
算深圳分公司的规定合并为一个账户。在合并账户前,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对每
个账户分别作锁定、解锁等相关处理。
       第二十条公司上市满一年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通过二
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方式年内新增的本公司无限售条件
股份,按75%自动锁定;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
数。
    上市未满一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新增的本公司股份,
按照100%自动锁定。
       第二十一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
份,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
数。
       第二十二条每年的第一个交易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以公司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在上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其名下的公司股票数量为基数,按25%
计算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法定额度;同时,对该人员所持的在本年度可转让股份
额度内的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进行解锁。
    当计算可解锁额度出现小数时,按四舍五入取整数位;当某账户持有本公司
股份余额不足1000股时,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即为其持有本公司股份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减资缩股等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
司股份变化的,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做相应变更。
       第二十三条对涉嫌违规交易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中国结算深圳分
公司可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对登记在其名下的
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第二十四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
的,当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委托公司向深圳证
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解除限售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
司自动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名下可转让股份剩余额度内的股份进行解锁,
其余股份自动锁定。
    第二十五条在锁定期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享
有的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二十六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并委托公司报个人信息后,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自其申报离任日起六个月内将其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
予以全部锁定,到期后将其所持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全部自动解锁。



                             第五章责任处罚

    第二十七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违反《证券法》相关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
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
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下列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处理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
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
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第二十八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本
制度的规定持有、买卖本公司股份或未按规定履行相关申报义务,由证券监管部
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九条对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本制度的规定持有、买卖本公司
股份或未按规定履行相关申报义务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可以在法
律、法规许可的范围内给予公司内部处罚。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规定及《公司章程》有冲突时,按有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执行,并应及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三十一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修改亦同。



                                       浙江亚太机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04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