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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太股份: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1年4月)2021-04-23  

                                  浙江亚太机电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2021 年 4 月 21 日经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浙江亚太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和
潜在投资者(以下合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切实建立公司与投资者(特
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良好沟通平台,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切实保护投资者(特
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形成公司与投资者之间长期、稳定、和谐的
良性互动关系,特制定本制度以供有关各方遵守。
    第二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
证监会《上市公司与投资者关系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浙
江亚太机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三条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信息披露与交流,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
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以实
现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战略管理行为。
    第四条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客观、真
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决策
造成的误导。
    第五条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注意尚未公开的信息和内部信息的
保密,不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以任何方式发布或者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避免
和防止由此引发的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

                   第二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和原则

    第六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是:
    (一)形成公司与投资者双向沟通渠道和有效机制,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
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悉,并获得认同与支持;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投资服务理念;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和股东利益最大化并有机统一的投资理念;
   (五)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不断完善公司治理。
    第七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充分披露信息原则。除强制的信息披露以外,公司可主动披露投资者
关心的其他相关信息。
   (二)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深
圳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
时。在开展投资者关系工作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其他内部信息的保密,一旦
出现泄密的情形,公司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予以披露。
   (三)投资者机会均等原则。公司应公平对待公司的所有股东及潜在投资者,
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公司已向特定对象提供已披露信息等相关资料的,如
其他投资者也提出相同的要求,公司应当予以提供。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的投资者关系工作应客观、真实和准确,避免过度
宣传和误导。
  (五)高效低耗原则。选择投资者关系工作方式时,公司应充分考虑提高沟通
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六)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应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公司与投资
者之间的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第三章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内容与方式

    第八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主要包括:
   (一)投资者(包括在册和潜在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投资者关系顾问;
   (五)证券监管机构等相关政府部门;
   (六)其他相关个人和机构。
       第九条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市场
战略和经营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临时公告和年度报告说明会
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
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管理模式及变化等;
   (四)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
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
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企业经营管理理念和企业文化建设;
   (六)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条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主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定期报告与临时公告;
   (二)年度报告说明会;
   (三)股东大会;
   (四)公司网站;
   (五)一对一沟通;
   (六)邮寄资料;
   (七)电话咨询;
   (八)现场参观;
   (九)分析师会议;
   (十)路演;
   (十一)其他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方式。
    公司应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及时、深入和广泛地沟通,并应特别注
意使用互联网络提高沟通的效率,降低沟通的成本。
       第十一条根据法律、法规和《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公司应披露的信息必
须第一时间在证券交易场所的网站和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条件的
媒体发布。
    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不得以新闻
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
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第十二条公司应当加强与中小投资者的沟通和交流,建立和投资者沟通的有
效渠道,定期与投资者见面。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十五个交易日内举行年度报
告说明会,由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
保荐代表人出席,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风险
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
    公司召开年报说明会应当至少提前二个交易日发布召开通知,说明召开日
期及时间、召开方式(现场/网络)、召开地点或者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等。

                 第四章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组织与实施

    第十三条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负责人。公司董事会办公
室是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由董事会秘书领导,在全面深入了解公司
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
关系管理活动和日常事务。
    第十四条经董事长授权,董事会秘书根据需要可以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工
作机构协助公司实施投资者关系工作。
    第十五条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的职责主要包括:
   (一)信息沟通:根据法律、法规、《上市规则》的要求和投资者关系管理
的相关规定,及时、准确地进行信息披露;根据公司实际情况,通过举行分析师
说明会及路演等活动,与投资者进行沟通;通过电话、电子邮件、传真、接待来
访等方式回答投资者的咨询;
   (二)定期及临时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及临时报告的
编制、印制和邮送工作;
   (三)筹备会议:筹备年度股东大会、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准备会
议材料;
   (四)公共关系:建立和维护与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相关部
门良好的公共关系;
   (五)媒体合作:跟踪媒体有关公司情况的信息发布,并及时向董事会秘书
汇报;加强与财经媒体的合作关系,安排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重要人
员的采访报道;
   (六)网络信息平台建设:在公司网站中设立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在网上
披露公司信息,方便投资者查询;
   (七)危机处理:在诉讼、仲裁、重大重组、关键人员的变动、盈利大幅度
波动、股票交易异动、自然灾害等危机发生后迅速提出有效的处理方案;
   (八)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的建立、健全、保管等工作,档案文件内容至少
记载投资者关系活动的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内容及相关建议、意见等;
   (九)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十六条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员工须具备以下素质:
    (一)对公司有全面了解,包括产业、产品、技术、生产流程、管理、研发、
市场营销、财务、人事等各个方面,并对公司的发展战略和发展前景有深刻的了
解;
   (二)具有良好的知识结构和业务素质,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
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运作机制;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
   (五)准确掌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及程序等。
       第十七条公司设置专线投资者咨询电话、传真电话,确保与投资者之间的沟
通畅通,并责成专人接听,回答投资者对公司经营情况的咨询。公司应当根据规
定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和咨询电话号码。当网址或者咨询电话号码发生变
更后,公司应当及时进行公告。公司应当及时更新公司网站,更正错误信息,并
以显著标识区分最新信息和历史信息,避免对投资者决策产生误导。
       第十八条公司业务方面的媒体宣传与推介,公司相关业务部门提供样稿,并
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方能对外发布。
       第十九条主动来到公司进行采访报道的媒体应提前将采访计划报董事会秘
书审核确定后方可接受采访,拟报道的文字资料应送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方可公开
对外宣传。
    第二十条在公共关系维护方面,公司应与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等相关
部门建立良好的沟通关系,及时解决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关注的问题,并
将相关意见传达至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争取与其它上市公司建立
良好的交流合作平台。
    第二十一条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的其他职能部
门、子公司及公司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董事会秘书及相关职能部门进行相关投资
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和员工应当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公司应当尽量避免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接受投资者现场
调研、媒体采访等。
    第二十三条公司应以适当形式对公司员工特别是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部门负责人和公司控股子公司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知识的培训,在开
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还应举行专门的培训活动。
    第二十四条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一旦以任何方式发布了有关法律、法规
和规则规定应披露的重大信息,应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在下一个交易
日开市前进行正式披露。
    第二十五条公司应当通过互动易等多种渠道与投资者交流,指派或者授权董
事会秘书或者证券事务代表及时查看并处理互动易的相关信息。公司应当就投资
者对已披露信息的提问进行充分、深入、详细的分析、说明和答复。对于重要或
者具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应当加以整理并在互动易以显著方式刊载。
    公司在互动易刊载信息或者答复投资者提问等行为不能替代应尽的信息披
露义务,公司不得在互动易就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投资者提问进
行回答。
    公司对于互动易涉及市场热点问题的答复应当谨慎、客观、具有事实依据,
不得利用互动易平台迎合市场热点、影响公司股价。
    第二十六条公司应当充分关注互动易收集的信息以及其他媒体关于本公司
的报道,充分重视并依法履行有关公司的媒体报道信息引发或者可能引发的信息
披露义务。
    第二十七条公司在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应
该表及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及时在本所互
动易刊载,同时在公司网站(如有)刊载。



                         第五章现场接待工作细则

    第二十八条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
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前,实行预约制度。
    第二十九条现场接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由董
事会秘书负责统一安排。
    第三十条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确认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身
份,准备、签署和保存《承诺书》等相关文件,至少应记载以下内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方式;
   (二)活动的详细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事项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承担(如有);
   (四)其他内容。
    并指派两人或两人以上陪同、接待,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
    第三十一条由董事会秘书来回答问题,接待人员必须积极配合好投资者、分
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的问询,遵守公司《公司章程》、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由证券事务代表负责记录接待
谈话内容。
    第三十二条公司在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
二个交易日内,应当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接待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
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形成的相关资料由董事会办公室存档,存档期
限十年。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其他内容。
    第三十三条接待完毕后,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对
外发布公司相关信息时,由董事会办公室向其索要预发稿件,核对相关内容,董
事会秘书复核同意后方可对外发布。
    第三十四条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
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不得在业绩说明会或一对一的沟通中发布尚未披露的公司重大信息。业绩说明会
应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进行,使所有投资者均有机会参与,并事先以公告的形式
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
等。公司在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开始前,应当事先
确定提问的可回答范围。提问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
大信息的,公司应当拒绝回答。公司发现特定对象相关稿件中涉及公司未公开重
大事项的,应立即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同时要求其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
得泄露该信息。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三十七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浙江亚太机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0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