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浙江亚太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股东大会见证之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东城区金宝街 89 号金宝大厦 11 层邮编:100005 11F,JinbaoTower,89JinbaoStreet,DongchengDistrict,Beijing100005,P.R.C. 电话(Tel):(86-10)66523388 传真(Fax):(86-10)66523399 网址(Website):www.junzejun.com 电子信箱(E-mail):jzj@junzejun.com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 关于 浙江亚太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股东大会见证之 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亚太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浙江亚太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1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 称“本次股东大会”),就本次公司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进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 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特作出如下声明: 1、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之规定及本法律意见 书出具之日前(含当日)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 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相应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 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 本所在查验过程中已经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公司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的全部有关事实材料,并且有关书面材料及书面或口头证 言均真实、准确、完整、有效,无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其所 提供的副本、复印件与相应的正本和原件均一致; 3、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同 公司其他公告文件一起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4、 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或说明; 5、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之目的使用,除非事先取得本 所律师的事先书面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将本法律意见书或其任何部分用 1 法律意见书 作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声明,本所及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浙江亚太机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浙江 亚太机电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的规定,并按照《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 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的要求,在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核查 和验证的基础上,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20 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召开 2021 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公司董事会于 2022 年 4 月 20 日在指定媒体 公告了 2021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以下简称“会 议通知”)。 会议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会议召开时间、会议地点、召开方 式、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会议联系方式等。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2 年 5 月 11 日 15:30 召开,由公司董 事长黄伟中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和地点与会议通知内容一致。 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 年 5 月 11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 统投票(与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的网络投票统称为“网络投票”)的 具体时间为:2022 年 5 月 11 日 9:15-15: 00。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其中,经本所律师见 证,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代理人为 6 人,代表有表决 权的股份数为 343,381,81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6.5485%;根据网络 投票统计结果,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9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1,678,700 2 法律意见书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276%,该等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表决的股 东资格,其身份由身份验证机构负责验证。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出席、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均符合《公司法》等 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 公司董事会已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 的会议通知中公布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审议的事项与会议通知中所载明的议案 相符,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见证,本次股东大会会议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 序,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议案内容进行了投票表决,经 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及相应的表决结果如下: 1. 审议并通过《2021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 344,811,51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278%; 反对 249,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722%;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2. 审议并通过《2021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 344,811,51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278%; 反对 249,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722%;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3. 审议并通过《2021 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3 法律意见书 表决情况:同意 344,811,51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278%; 反对 249,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722%;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4. 审议并通过《2021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 344,811,51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278%; 反对 249,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722%;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5. 审议并通过《2021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表决情况:同意 344,811,51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278%; 反对 249,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722%;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429,9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85.1689%;反对 249,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4.831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6. 审议并通过《关于续聘公司 2022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344,811,51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278%; 反对 249,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722%;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429,9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85.1689%;反对 249,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4.831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7. 审议并通过《关于确认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2021 年度薪酬 的议案》; 4 法律意见书 表决情况:同意 344,811,51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278%; 反对 249,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722%;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429,9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85.1689%;反对 249,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4.831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8. 审议并通过《关于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344,811,51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278%; 反对 249,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722%;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9. 审议并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344,811,51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278%; 反对 249,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722%;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429,9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85.1689%;反对 249,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4.831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10. 审议并通过《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344,144,41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345%; 反对 916,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2655%;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762,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45.4345%;反对 916,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54.5655%;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5 法律意见书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11. 审议并通过《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344,144,41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345%; 反对 916,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2655%;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762,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45.4345%;反对 916,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54.5655%;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12. 审议并通过《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344,144,41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345%; 反对 916,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2655%;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762,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45.4345%;反对 916,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54.5655%;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13. 审议并通过《关于修订<分红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344,144,41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345%; 反对 916,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2655%;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14. 审议并通过《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344,144,41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345%; 反对 916,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2655%;弃权 0 股(其中, 6 法律意见书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15. 审议并通过《关于修订<控股股东行为规范>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344,144,41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345%; 反对 916,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2655%;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16. 审议并通过《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344,144,41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345%; 反对 916,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2655%;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1 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及出席 会议人员资格、审议事项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 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表决结果、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贰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7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亚太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股东大会见证之法律意见书》的签字页) 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盖章) 单位负责人: 李云波 经办律师: 吕 由 周剑滨 2022 年 5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