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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亚太股份: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3-04-18  

                                  浙江亚太机电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2023 年 4 月 14 日经第八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浙江亚太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
和潜在投资者(以下合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切实建立公司与投资者(特
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良好沟通平台,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切实保护投资者(特
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形成公司与投资者之间长期、稳定、和谐的
良性互动关系,特制定本制度以供有关各方遵守。
    第二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浙江亚太机电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信息披露与交流,加强与投资者及潜
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以
实现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战略管理行为。
    第四条   公司以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
理工作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体现公平、公正、公
开原则,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过度宣传
可能给投资者决策造成的误导,不得出现以下情形:
    (一)透露或通过符合条件媒体以外的方式发布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二)发布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作出夸大性宣传、误导性提示;
    (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产品价格作出预期或者承诺;
    (四)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的行为;
    (五)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者涉嫌操纵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
行为。
    第五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以已公开披露信息作为交流内
容,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或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问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
公告,并就信息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
    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正式信息披露。公司在投资者
关系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符合条件媒体
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二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和原则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是:
    (一)形成公司与投资者双向沟通渠道和有效机制,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
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悉,并获得认同与支持;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投资服务理念;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和股东利益最大化并有机统一的投资理念;
    (五)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不断完善公司治理。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充分披露信息原则。除强制的信息披露以外,公司可主动披露投资者
关心的其他相关信息。
    (二)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深
圳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
时。在开展投资者关系工作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其他内部信息的保密,一旦
出现泄密的情形,公司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予以披露。
    (三)投资者机会均等原则。公司应公平对待公司的所有股东及潜在投资者,
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公司已向特定对象提供已披露信息等相关资料的,如
其他投资者也提出相同的要求,公司应当予以提供。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的投资者关系工作应客观、真实和准确,避免过
度宣传和误导。
    (五)高效低耗原则。选择投资者关系工作方式时,公司应充分考虑提高沟
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六)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应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公司与投
资者之间的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第三章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内容与方式

       第八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主要包括:
    (一)投资者(包括在册和潜在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投资者关系顾问;
    (五)证券监管机构等相关政府部门;
    (六)其他相关个人和机构。
       第九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市场
战略和经营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临时公告和年度报告说明会
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
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管理模式及变化等;
    (四)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
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
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企业经营管理理念和企业文化建设;
    (六)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主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定期报告与临时公告;
    (二)年度报告说明会;
    (三)股东大会;
    (四)公司网站;
    (五)一对一沟通;
    (六)邮寄资料;
    (七)电话咨询;
    (八)现场参观;
    (九)分析师会议;
    (十)路演;
    (十一)其他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方式。
    公司应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及时、深入和广泛地沟通,并应特别注
意使用互联网络提高沟通的效率,降低沟通的成本。
    第十一条   根据法律、法规和《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公司应披露的信息
必须第一时间在证券交易场所的网站和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条件
的媒体发布。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不
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
媒体的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加强与中小投资者的沟通和交流,建立和投资者沟通的
有效渠道,定期与投资者见面。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十五个交易日内举行年度
报告说明会,由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独立董事、董事会秘
书、保荐代表人出席,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
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
    公司召开年报说明会应当至少提前二个交易日发布召开通知,说明召开日
期及时间、召开方式(现场/网络)、召开地点或者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等。

                   第四章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组织与实施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负责人,负责组织和协
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
由董事会秘书领导,在全面深入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
况下,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和日常事务。
    第十四条   经董事长授权,董事会秘书根据需要可以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
工作机构协助公司实施投资者关系工作。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
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当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十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的职责主要包括:
    (一)信息沟通:根据法律、法规、《上市规则》的要求和投资者关系管理
的相关规定,及时、准确地进行信息披露;根据公司实际情况,通过举行分析师
说明会及路演等活动,与投资者进行沟通;通过电话、电子邮件、传真、接待来
访等方式回答投资者的咨询;
    (二)定期及临时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及临时报告的
编制、印制和邮送工作;
    (三)筹备会议:筹备年度股东大会、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准备会
议材料;
    (四)公共关系:建立和维护与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相关部
门良好的公共关系;
    (五)媒体合作:跟踪媒体有关公司情况的信息发布,并及时向董事会秘书
汇报;加强与财经媒体的合作关系,安排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重要人
员的采访报道;
    (六)网络信息平台建设:在公司网站中设立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在网上
披露公司信息,方便投资者查询;
    (七)危机处理:在诉讼、仲裁、重大重组、关键人员的变动、盈利大幅度
波动、股票交易异动、自然灾害等危机发生后迅速提出有效的处理方案;
    (八)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的建立、健全、保管等工作,档案文件内容至少
记载投资者关系活动的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内容及相关建议、意见等;
    (九)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十六条   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员工须具备以下素质:
    (一)对公司有全面了解,包括产业、产品、技术、生产流程、管理、研发、
市场营销、财务、人事等各个方面,并对公司的发展战略和发展前景有深刻的了
解;
    (二)具有良好的知识结构和业务素质,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
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运作机制;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
    (五)准确掌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及程序等。
   公司应当定期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
人员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系统培训,增强其对相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
相关规则和公司规章制度的理解。
       第十七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制
度,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其他内容。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录、
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
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3 年。
       第十八条   公司设置专线投资者咨询电话、传真电话,确保与投资者之间的
沟通畅通,并责成专人接听,通过有效形式及时向投资者答复和反馈相关信息。
公司应当根据规定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和咨询电话号码。当网址或者咨询
电话号码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当及时进行公告。公司应当及时更新公司网站,更
正错误信息,并以显著标识区分最新信息和历史信息,避免对投资者决策产生误
导。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对以非正式公告方式向外界传达的信息进行严格审查,
设置审阅或者记录程序,防止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上述非正式公告的方式包括:
    (一)股东大会、新闻发布会、产品推介会;
    (二)公司或者相关个人接受媒体采访;
    (三)直接或者间接向媒体发布新闻稿;
    (四)公司(含子公司)网站与内部刊物;
    (五)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博客、微博、微信等社交媒体;
    (六)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与特定投资者沟通;
    (七)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与证券分析师沟通;
    (八)公司其他各种形式的对外宣传、报告等;
    (九)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形式。
    第二十条     公司业务方面的媒体宣传与推介,公司相关业务部门提供样稿,
并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方能对外发布。
    第二十一条     主动来到公司进行采访报道的媒体应提前将采访计划报董事
会秘书审核确定后方可接受采访,拟报道的文字资料应送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方可
公开对外宣传。
    第二十二条    在公共关系维护方面,公司应与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等
相关部门建立良好的沟通关系,及时解决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关注的问题,
并将相关意见传达至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争取与其它上市公司建
立良好的交流合作平台。
    第二十三条    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的其他职能
部门、子公司及公司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董事会秘书及相关职能部门进行相关投
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二十四条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和员工应当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公司应当尽量避免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接受投资者现场
调研、媒体采访等。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以适当形式对公司员工特别是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部门负责人和公司控股子公司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知识的培训,
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还应举行专门的培训活动。
    第二十六条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一旦以任何方式发布了有关法律、法
规和规则规定应披露的重大信息,应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在下一个交
易日开市前进行正式披露。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通过互动易等多种渠道与投资者交流,指派或者授权
董事会秘书或者证券事务代表及时查看并处理互动易的相关信息。公司应当就投
资者对已披露信息的提问进行充分、深入、详细的分析、说明和答复。对于重要
或者具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应当加以整理并在互动易以显著方式刊载。
    公司在互动易刊载信息或者答复投资者提问等行为不能替代应尽的信息披
露义务,公司不得在互动易就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投资者提问进
行回答。
    公司对于互动易涉及市场热点问题的答复应当谨慎、客观、具有事实依据,
不得利用互动易平台迎合市场热点、影响公司股价。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充分关注互动易收集的信息以及其他媒体关于本公
司的报道,充分重视并依法履行有关公司的媒体报道信息引发或者可能引发的信
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九条     公司在投资者说明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
者关系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及时在深圳证券交易
所互动易和公司网站(如有)刊载。

                          第五章现场接待工作细则

    第三十条     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
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前,实行预约制度。
    第三十一条     现场接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由
董事会秘书负责统一安排。
    第三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确认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
员身份,准备、签署和保存《承诺书》等相关文件,至少应记载以下内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方式;
    (二)活动的详细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事项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承担(如有);
    (四)其他内容。
    并指派两人或两人以上陪同、接待,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
    第三十三条     由董事会秘书来回答问题,接待人员必须积极配合好投资者、
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的问询,遵守公司《公司章程》、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由证券事务代表负责记录接待
谈话内容。
    第三十四条     公司在投资者说明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
者关系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及时在互动易和公司
网站(如有)刊载。活动记录表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二)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三)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四)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五条   接待完毕后,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
对外发布公司相关信息时,由董事会办公室向其索要预发稿件,核对相关内容,
董事会秘书复核同意后方可对外发布。
    第三十六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
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公司及其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等出席人员,不得在业绩说明会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
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夸大性内容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发布的信息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
违法违规行为。
    业绩说明会应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进行,使所有投资者均有机会参与,并事
先以公告的形式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
名单和问题征集方式等。公司在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
动开始前,应当事先确定提问的可回答范围。提问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
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当拒绝回答。公司发现特定对象相关稿件
中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事项的,应立即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同时要求其
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泄露该信息。
                            第六章投资者说明会

    第三十七条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
行。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
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问题征集方式等。投资者说明会原则上应
当安排在非交易时段召开。
    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以及召开期间为投资者开通提问渠道,做好
投资者提问征集工作,并在说明会上对投资者关注的问题予以答复。
    第三十八条     参与投资者说明会的公司人员应当包括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
理)、财务负责人、独立董事和董事会秘书。
    第三十九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及时召开
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的;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的;
    (三)公司股票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
披露重大事件的;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的;
    (五)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
应当召开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的;
    (六)其他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
情形。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
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
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第七章公司接受调研

    第四十一条     公司接受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的机构及个人、
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及个人(以下简称调研机构及个人)的调研时,应当妥善开
展相关接待工作,并按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不得利用调研活动从事市场操纵、内幕交易或者其他违法
违规行为。
    第四十三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
他员工在接受调研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原则上董事会秘书应当全程参加。
    第四十四条     公司与调研机构及个人进行直接沟通的,除应邀参加证券公司
研究所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应当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出具单
位证明和身份证等资料,并要求与其签署承诺书并交由公司保管。承诺书至少应
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不故意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定人员
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者问询;
    (二)不泄露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过程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
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三)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未公开重大
信息,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
价预测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或涉及基础性信息
的部分内容)在对外发布或者使用的至少两个工作日前知会公司,并保证相关内
容客观真实;
    (六)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第四十五条     公司应当就调研过程和交流内容形成书面调研记录,参加调研
的人员和董事会秘书应当签字确认。具备条件的,可以对调研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第四十六条     公司应当建立接受调研的事后核实程序,明确未公开重大信息
被泄露的应对措施和处理流程,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将基于交流沟通形成的投资
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者使用前的至少两个工作日知
会公司。公司在核查中发现前条所述文件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当要求其
改正,对方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当及时对外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前述文件涉及未
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同时要求调研机构及
个人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露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其在此期间不得买卖或
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四十七条     公司接受新闻媒体及其他机构或者个人调研或采访,参照本章
规定执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接受与公司相关的调研或采访,参照本章
规定执行。

                                 第八章互动易平台

   第四十八条        公司应当通过互动易等多种渠道与投资者交流,指派或授权专
人及时查看并处理互动易的相关信息。公司应当就投资者对已披露信息的提问进
行充分、深入、详细的分析、说明和答复。对于重要或者具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
公司应当加以整理并在互动易以显著方式刊载。
       第四十九条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的,应当谨慎、客观,以事实为依
据,保证所发布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不得使用夸大性、宣传性、误
导性语言,不得误导投资者,并充分提示相关事项可能存在的重大不确定性和风
险。
    公司信息披露以其通过符合条件媒体披露的内容为准,在互动易动平台发布
的信息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
       第五十条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及对涉及市场热点概念、敏感事项问
题进行答复,应当谨慎、客观、具有事实依据,不得利用互动易平台迎合市场热
点或者与市场热点不当关联,不得故意夸大相关事项对公司生产、经营、研发、
销售、发展等方面的影响,不当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

                                    第九章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五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浙江亚太机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04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