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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奥飞娱乐:关于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的公告2022-11-12  

                        证券代码:002292          证券简称:奥飞娱乐        公告编号:2022-072



                         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奥飞娱乐”) 于 2022 年
11 月 10 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开展应收账款保
理业务的议案》。同意公司及子公司与国内外商业银行等具备相关业务资格的机
构,开展累计不超过人民币(或等值外币)6 亿元的应收账款保理业务,自董事
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 年内有效。现将相关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交易概述

    1、为加速公司流动资金周转,满足公司日常经营资金需求,公司及子公司
拟与国内外商业银行等具备相关业务资格的机构,开展累计不超过人民币(或等
值外币)6 亿元的应收账款保理业务,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 年内有效。
    2、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不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亦不构成《上
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

    1、保理方式:应收账款债权无追索权或有追索权保理方式,具体以保理合
同约定为准。
    2、保理融资金额:累计不超过人民币 6 亿元(或等值外币),具体每笔保
理业务以单项保理合同约定为准。
    3、业务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 年内有效,具体每笔保理业务以
单项保理合同约定为准。
    4、融资费率:根据市场费率水平由合同双方协商确定。
    三、主要责任及说明

    开展应收账款无追索权保理业务,保理业务相关机构承担应收账款债务方信
用风险,若出现应收账款债务方信用风险而未收到或未足额收到应收账款,保理
业务相关机构无权向公司追索未偿融资款及相应利息。
    开展应收账款有追索权保理业务,公司应继续履行服务合同项下的其他所有
义务,并对有追索权保理业务融资对应的应收账款承担偿还责任,保理业务相关
机构若在约定期限内不能足额收到应收账款、融资利息,则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向
公司追索未偿融资款以及由于公司的原因产生的罚息等。

    四、决策程序和组织实施

    1、在额度范围内授权公司管理层行使具体操作的决策权并签署相关合同文
件,包括但不限于选择合格的保理业务相关机构、确定公司和子公司可以开展的
应收账款保理业务具体额度等,授权期限自本次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
12 个月。
    2、公司财务部门组织实施应收账款保理业务。公司财务部门将及时分析应
收账款保理业务,如发现或判断有不利因素,将及时采取相应措施,控制风险,
并第一时间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3、审计部门负责对应收账款保理业务开展情况进行审计和监督。
    4、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有权对公司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的具体情况进行监
督与检查。

    五、开展保理业务的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有利于缩短公司应收账款的回笼时间,提高资
金周转效率,降低应收账款管理成本,改善公司的资产负债结构及经营性现金流
状况,有利于公司经营活动健康、稳健发展,对公司日常性经营有积极影响,符
合公司发展规划和整体利益,不会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六、独立董事意见

    经核查,公司及子公司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有利于加快公司资金周转,改
善公司现金流状况,该业务有利于公司及子公司的业务发展,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本次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不构成关联交易,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
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应收账款保理业务开展的风险可控,相关事项符合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决策程
序合法、有效;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

    七、备查文件

    1、第六届董事会第四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四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