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浩律师(长沙)事务所 关于 湖南博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之 法律意见书 长沙市湘江中路保利国际广场 B3 栋 17 楼 邮编:410000 17/F, Building B3, Poly International Plaza, Middle Xiangjiang Road, Changsha 410000, China 电话/Tel: +86 731 8868 1999 传真/Fax: +86 731 8868 1999 网址/Website: http://www.grandall.com.cn 2021 年 4 月 2 日 国浩律师(长沙)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长沙)事务所 关于湖南博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致:湖南博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国浩律师(长沙)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湖南博云新材料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聘请,指派董亚杰律师、宋炫澄律师(以下简称“本 所律师”)出席并见证了公司于 2021 年 4 月 2 日下午 14:30 在湖南省长沙市雷锋 大道 346 号湖南博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四会议室召开的公司 2021 年第三次 临时股东大会,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湖南博云新材 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 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及召集人资格、大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宜进行 了审查,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 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 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 2021 年 3 月 17 日,公司董事会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公告了《湖南博云新材 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 国浩律师(长沙)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2021-023),该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人、会议召开时间、会 议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会议出席对象、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 等事项及其他相关事项等内容。 (二)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 年 4 月 2 日上午 9:15 至 9:25,9:30 至 11:30,下午 13:00 至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 年 4 月 2 日 9:15 至 15:00 期间的任意 时间。网络投票的时间和方式与会议通知披露一致。 2、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1 年 4 月 2 日下午 14:30 在湖南省长沙市雷 锋大道 346 号湖南博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四会议室准时召开,会议召开的时 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会议通知披露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召集人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湖南博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提 请召开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后,决定召开本次股东大会,本次 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 1、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截至股权登记日的公司股东名册及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身份证明文件 等,出席或者委托代理人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共 2 名,代表公司股份 117,252,331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4.8777%。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信息,通过网络形式参与投票的股东 18 名,代表公司股份 1,056,8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2242%,通过网络投票系 统参加表决的股东,其身份及股东资格已经由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络系统进行认证。 出席现场会议及通过网络形式参与投票的股东合计 20 名,代表公司股份 118,309,131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5.1019%;其中,中小股东 18 名,代表公司 国浩律师(长沙)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股份 1,056,8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2242%。 2、其他人员 经查验,除本所见证律师以外,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 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董事和监事,该等人员具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出席/列席会议资格。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出席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临时提案的情况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未有增加临时提案的情况。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规 定的程序,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方式进行表决。经 查验,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推举了计票人及监票人负责计票及监票。出 席现场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就列入本次股东大会议程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及表 决,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二)表决结束后,由会议推举的计票人、监票人与本所律师共同负责监票、 验票和计票。会议主持人在现场宣布了现场表决情况和结果,具体如下: 1、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 2020 年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 案》 (1)发行对象 表决结果为同意 45,392,70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 99.0307%;反对 444,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0.969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612,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的 57.9580%;反对 444,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的 42.042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2)限售期 表决结果为同意 45,392,70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国浩律师(长沙)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数 99.0307%;反对 444,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0.969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612,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的 57.9580%;反对 444,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的 42.042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2、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0 年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45,392,70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 99.0307%;反对 444,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0.969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612,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的 57.9580%;反对 444,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的 42.042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3、审议通过了《关于签订附条件生效股份认购协议之终止协议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45,392,70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 99.0307%;反对 444,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0.969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612,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的 57.9580%;反对 444,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的 42.042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4、审议通过了《关于与特定对象签订附条件生效股份认购协议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45,392,70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 99.0307%;反对 444,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0.969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612,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的 57.9580%;反对 444,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的 42.042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5、审议通过了《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45,392,70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 99.0307%;反对 444,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国浩律师(长沙)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0.969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612,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的 57.9580%;反对 444,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的 42.042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6、审议通过了《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117,864,83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 99.6245%;反对 444,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0.3755%;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612,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的 57.9580%;反对 444,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的 42.042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对在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 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方式表决并通过了有关议案,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监票人 和记票人监票、验票和计票后,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表决结果合 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公司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公司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下页为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长沙)事务所关于湖南博云新材料股份有限 公司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于 2021 年 4 月 2 日出具,正本一式三份,无副本。 国浩律师(长沙)事务所 负责人: 罗峥 经办律师:董亚杰 宋炫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