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盈森: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2022-01-19
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002303 股票简称:美盈森 公告编号:2022-002
美盈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美盈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
2020 年度股东大会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公
司为公司下属全资或控股子公司重庆市美盈森环保包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重庆美盈森”)、苏州美盈森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市美盈森环保科技有限
公司、长沙美盈森智谷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市美芯龙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安徽
美盈森智谷科技有限公司、成都市美盈森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湖南美盈森实业有
限公司、美盈森(香港)国际控股有限公司、佛山市美盈森绿谷科技有限公司、
西安美盈森智谷科技有限公司、贵州省习水县美盈森科技有限公司、涟水美盈森
智谷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225,000 万元的银行融资业务担保,担
保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连带责任保证;担保额度期限为自 2020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之日起至 2021 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在担保额度期限内,上述担保额
度可循环使用。以上担保未提供反担保,不涉及关联交易。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2021 年 4 月 28 日、2021 年 5 月 20 日分别刊载于《证券
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1-029)、《2020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1-041)。
二、担保进展情况
公司全资子公司重庆美盈森因经营需要,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工商银行”)重庆沙坪坝支行申请授信 4,000 万元整。公司为上述授信
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并于 2022 年 1 月 18 日在深圳与工商银行重庆沙坪坝支行完
成了《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0310001192-2022 年西永(保)字 0001 号]的签
署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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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最新一期对重庆美盈森的担保额度为 30,000 万元,本次提供担保前,
可用担保额度为 20,500 万元,本次担保后(截至 2022 年 1 月 18 日),可用担
保额度为 16,500 万元。
三、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重庆市美盈森环保包装工程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
成立日期:2010 年 03 月 04 日
法定代表人:张珍义
注册资本:28,000 万元人民币
注册地址:重庆市沙坪坝区土主中路 199 号附 1-2
经营范围:包装装潢印刷品。(按许可证核准的事项及期限从事经营);纸
箱、木箱的生产及销售;轻型环保包装制品、重型及环保包装制品、包装材料、
包装机械的技术开发及销售;一体化包装方案的技术开发;货物及技术进出口;
自有厂房出租;包装产品的仓储服务;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以上范
围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经营的不得经营;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应经审批而未获审
批前不得经营)。
2、股权结构:公司持有重庆美盈森 100%股权,重庆美盈森为公司全资子公
司。
3、近一年又一期财务情况:
项目 2020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 2021 年 9 月 30 日(未经审计)
总资产(万元) 60,086.42 59,660.50
负债总额(万元) 20,901.56 17,116.79
银行贷款总额(万元) 3,101.42 1,000
流动负债总额(万元) 19,975.74 16,164.77
净资产(万元) 39,184.86 42,543.71
资产负债率 34.79% 28.69%
项目 2020 年度(经审计) 2021 年 1-9 月(未经审计)
营业收入(万元) 33,568.57 26,862.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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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润总额(万元) 5,368.59 4,069.54
净利润(万元) 4,527.42 3,359.69
重庆美盈森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四、担保具体情况
《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0310001192-2022 年西永(保)字 0001 号]
债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沙坪坝支行
债务人:重庆市美盈森环保包装工程有限公司
保证人:美盈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主合同:在 2022 年 1 月 4 日至 2023 年 1 月 3 日期间(包括该期间的起
始日和届满日),在人民币 4,000 万元的最高余额内,债权人与债务人签订的本
外币借款合同、外汇转贷款合同、银行承兑协议、信用证开证协议/合同、开立
担保协议、国际国内贸易融资协议、远期结售汇协议等金融衍生类产品协议、贵
金属(包括黄金、白银、铂金等贵金属品种)租赁合同以及其他文件。
2、被保证的主债权:
(1)债权人依据与债务人签订的主合同而享有的对债务人的债权,不论该
债权在上述期间(2022 年 1 月 4 日至 2023 年 1 月 3 日)届满时是否已经到期。
(2)主合同所述最高余额,是指在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主债权确定之日,
以人民币表示的债权本金余额之和。
其中主债权币种为外币的,按照债权人公布的外汇中间价折算为人民币资
金;涉及贵金属租赁的,按照贵金属租赁合同约定的贵金属租赁债权本金折算为
人民币资金的折算公式折算(贵金属租赁合同约定的折算方式于主债权确定之日
不适用的,为本条之目的,贵金属租赁债权本金按对应贵金属品种在主债权确定
之日前一上海黄金交易所交易日的收盘价折算为人民币资金)。
3、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4、保证担保范围:根据相关条款约定属于本最高额保证合同担保的主债权
的,保证人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本金(包括贵金属租赁债权本金及其按贵金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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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的约定折算而成的人民币金额)、利息、贵金属租赁费、复利、罚息、
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贵金属租赁重量溢短费、汇率损失(因汇率变动引起的相
关损失)、因贵金属价格变动引起的相关损失、贵金属租赁合同出租人根据主合
同约定行使相应权利所产生的交易费等费用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
诉讼费、律师费等)。
5、保证期间:
(1)若主合同为借款合同或贵金属租赁合同,则本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的
保证期间为:自主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或贵金属租赁期限届满之次日起三年;债
权人根据主合同之约定宣布借款或贵金属租赁提前到期的,则保证期间为借款或
贵金属租赁提前到期日之次日起三年。
(2)若主合同为银行承兑协议,则保证期间为自债权人对外承付之次日起
三年。
(3)若主合同为开立担保协议,则保证期间为自债权人履行担保义务之次
日起三年。
(4)若主合同为信用证开证协议/合同,则保证期间为自债权人支付信用证
项下款项之次日起三年。
(5)若主合同为其他融资文件的,则保证期间自主合同确定的债权到期或
提前到期之次日起三年。
五、董事会意见
公司董事会对本次担保事项的相关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2021 年 4 月 28
日刊载于《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为子公司
提供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29)。
六、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 2022 年 1 月 18 日,公司及下属全资或控股子公司累计担保额度为人民
币 225,000 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2020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净资产的 46.54%。
公司及下属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实际对外担保金额为人民币 115,000 万元(含上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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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占公司最近一期(2020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净资产的 23.79%。公司
及下属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提供担保的情形,公司不存在
逾期担保及涉及诉讼的担保。
七、备查文件
《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0310001192-2022 年西永(保)字 0001 号]。
特此公告。
美盈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1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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