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园林: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8-11-24
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
录 1-3 号》、《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
关规定,我们仔细查阅了相关资料,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
二十八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调整公司第二期股票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数量的独
立意见
鉴于公司相关岗位上的人员发生变化,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对《公司第二期
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调整,并对不符合条件的 21 名激
励对象已获授期权办理注销手续。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
由 127 人调整为 106 人,对应的 807,625 份期权予以注销。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
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获授期权未行权的期权数量由 6,432,750 份调整为
5,625,125 份。
调整后的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不存在禁止获授股票期权
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且激励对象范围的确定符合公司实际情
况以及公司业务发展的需要。
二、关于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三个行权期及预留
授予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符合行权条件的独立意见
1、经核查,《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三个行权
期及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已满足行权条件,考核达标的激励对象可在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日起48个
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2018年11月26日起至2018年12月17日止)的期间内行
权,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2、公司承诺不向本次行权的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
资助的计划或安排,本次行权没有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3、本次行权有利于加强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的紧密联系,强化共同持续发
展的理念,激励长期价值的创造,有利于促进公司的长期稳定发展。
我们同意该等激励对象在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行权期内行权。
(本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
(苏金其) (张涛)
(周绍妮) (扈纪华)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