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园林: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8-11-28
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务院关于
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仔细查阅了相关资料,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对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的独立意见
1、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符合《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
见》、《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本次发行优先股拟不超过 4,000 万股,预计募集资金总金额不超过 400,000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拟用于偿还金融机构贷款及兑付到期债券
和补充流动资金。
本次优先股发行完成后,募集资金一部分用于偿还金融机构贷款及兑付到
期债券,不仅能拓宽融资渠道,还降低公司利息支出和融资成本,提高公司净利
润水平,提升公司的持续融资能力,保障公司未来持续快速发展。另一部分募集
资金将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此举将进一步充实公司资金实力,有利于公司把握行
业转型升级机遇并在重点细分领域加大投入,以期在未来竞争中取得先发优势。
虽然优先股股息的支付短期来看对原普通股股东的权益将产生一定影响,但
长期来看本次优先股的发行能够为公司持续盈利水平的提高提供有力保障,从而
更好地回报上市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
综上,本次优先股发行对公司的持续盈利具有促进作用,符合公司和全体股
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普通股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优先股条件的议案》、《关于非公
开发行优先股方案的议案》、《关于<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
优先股预案>的议案》等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的相关议案,并同意将该等
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3、一般情形下,优先股股东无权出席股东大会,所持优先股股份没有表决
权,但是:(1)当出现法律法规及议案规定的特殊情形时,优先股股东有权出
席会议,审议事项除须经出席会议的公司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
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之外,还须经出席会议的优先股股东(不含
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2)当优先股股
东的表决权恢复时,每一优先股股东有权按照发行方案的规定的获得一定比例的
表决权,并按照该等表决权比例,在股东大会上与普通股股东共同行使表决权。
上述情形将可能对原普通股股东的表决权产生一定的影响,但优先股表决权恢复
的计算方法对原普通股股东保持公平合理。
4、公司审议本次发行相关议案的董事会会议召开程序、表决程序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相关议案将提交股东
大会进行表决,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同时,
公司将安排网络投票,从程序上充分尊重和保护公司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5、本次非公开发行优先股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的核准后方可实施。
二、关于公司修订《公司章程》的独立意见
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务院
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章程
指引(2016 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优先股
方案,对《公司章程》进行的相关修订,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公司
全体股东的合法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
议。
(本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
(苏金其) (张涛)
(周绍妮) (扈纪华)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