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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东方园林: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改对比表2018-11-28  

						                         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改对比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 年修订)》等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董事会对《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做出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条款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条      第一条 北京东方园林生态股份有限公司(以      第一条 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为规范公司行为,保障公司股   下简称“公司”)为规范公司行为,保障公司股
            东大会能够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       东大会能够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
            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       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       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       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
            业板块上市公司特别规定》、等相关法律、       业板块上市公司特别规定》等相关法律、法
            法规以及《北京东方园林生态股份有限公司       规以及《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章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
            本议事规则。                                 议事规则。
第二条      第二条 本议事规则适用于公司股东大会,对      第二条 本议事规则适用于公司股东大会,对
            公司、全体股东、股东代理人、公司董事、       公司、全体股东、股东代理人、公司董事、
            监事、总经理、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列席股       监事、总裁、联席总裁、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东大会会议的其他有关人员均具有约束力。       和列席股东大会会议的其他有关人员均具有
                                                         约束力。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      第二十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
            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       份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
            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       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
            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     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       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
            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       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
            相关股东的同意。                             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       相关股东的同意。
            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
            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       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
            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       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普通股股东(含
            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
  条款                       修订前                                     修订后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     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
             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    监事会提出请求。
             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
             意。                                       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       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
             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     意。
             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
             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
                                                        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
                                                        股份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
                                                        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
             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     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
             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       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
             案。                                       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     在股东大会决议前,召集普通股股东(含表
             低于 10%。                                 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     10%。
             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排除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
             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
                                                        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
             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    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
             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的股东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    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普通股
             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可以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     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
             的内容。                                   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     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
             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     内容。
             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议事规则     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
             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     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表决并作出决议。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议事规则
                                                        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
                                                        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   第二十五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     日前通知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
             开 15 日前通知各股东。                     先股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通知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
                                                        先股股东)。
 第三十条    第三十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    第三十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
             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照有     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照有
             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股东可     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股东可
             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     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
             为出席和表决。                             为出席和表决。
                                                        优先股股东不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股份
  条款                       修订前                                     修订后
                                                        没有表决权,但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公司
                                                        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当通知优先股股东,并
                                                        遵循《公司法》及公司章程通知普通股股东
                                                        的规定程序。优先股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
                                                        时,有权与普通股股东分类表决,其所持每
                                                        一优先股有一表决权,但公司持有的本公司
                                                        优先股没有表决权:
                                                        (一)修改公司章程中与优先股相关的内
                                                        容;
                                                        (二)一次或累计减少公司注册资本超过百
                                                        分之十;
                                                        (三)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公司形
                                                        式;
                                                        (四)发行优先股;
                                                        (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上述事项
                                                        的决议,除须经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含
                                                        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通过之外,还须经出席会议的优
                                                        先股股东(不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股东应当
                                                        持股票账户卡、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
                                                        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出席股东大会。代理人
                                                        还应当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和个人有效身份
                                                        证件。
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七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    第三十七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
             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经     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
             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裁、联席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
                                                        会议。
第四十五条   第四十五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    第四十五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
             通过:                                     通过:
             (一)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一)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 发行公司债券;                      (二) 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 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 本议事规则的修改;
             (四) 本议事规则的修改;                  (四) 公司在 1 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
             (五) 公司在 1 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   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30%的;                                   (五) 回购本公司股票;
             (六) 回购本公司股票;                    (六) 股权激励计划;
             (七) 股权激励计划;                      (七) 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
             (八) 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    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
             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     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
             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       项。
             项。
第四十六条   第四十六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    第四十六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
             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     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
             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一股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享有一票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     表决权。
             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
             总数。                                     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
  条款                       修订前                                    修订后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    总数。
             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
                                                       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
第四十八条   第四十八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   第四十八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
             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不得与    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不得与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    董事、总裁、联席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    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
             人负责的合同。                            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四十九条   第四十九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   第四十九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
             方式提请股东大会决议。股东大会审议董      方式提请股东大会决议。股东大会审议董
             事、监事选举的提案,应当对每一个董事、    事、监事选举的提案,应当对每一个董事、
             监事候选人逐个进行表决。                  监事候选人逐个进行表决。
             因换届和其他原因需要更换、增补董事、监    因换届和其他原因需要更换、增补董事、监
             事时,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    事时,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
             有公司发行股份 3%以上股东,可提出董事候   有公司发行股份 3%以上普通股股东(含表决
             选人、监事候选人;董事会、监事会、单独    权恢复的优先股),可提出董事候选人、监
             或合并持有公司发行股份 1%以上股东,可提   事候选人;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
             出独立董事候选人。                        有公司发行股份 1%以上普通股股东(含表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二名以上董事或监事进行表    权恢复的优先股),可提出独立董事候选
             决时,实行累积投票制。在选举董事或监事    人。
             时,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代表股份每股有    股东大会就选举二名以上董事或监事进行表
             选举董事或监事数目的复数个投票权,即出    决时,实行累积投票制。在选举董事或监事
             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持有其所代表的股份数与    时,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代表股份每股有
             待选董事或监事人数之积的表决票数。股东    选举董事或监事数目的复数个投票权,即出
             可将其集中或分散投给董事或监事候选人,    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持有其所代表的股份数与
             但其投出的票数累计不得超过其所持有的总    待选董事或监事人数之积的表决票数。股东
             票数,依照得票多少确定董事或监事人选当    可将其集中或分散投给董事或监事候选人,
             选。董事或监事所获得的票数应超过出席股    但其投出的票数累计不得超过其所持有的总
             东大会所代表的表决权的 1/2。              票数,依照得票多少确定董事或监事人选当
             股东大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独立    选。董事或监事所获得的票数应超过出席股
             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进行。      东大会所代表的表决权的 1/2。
                                                       股东大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独立
                                                       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进行。
 第五十条    第五十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所   第五十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所
             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    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
             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    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
             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    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
             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会对提案    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会对提案
             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股东大会就发行优先股进行审议,应当就下
                                                       列事项逐项进行表决:
                                                       (一)本次发行优先股的种类和数量;
                                                       (二)发行方式、发行对象及向原股东配售
                                                       的安排;
                                                       (三)票面金额、发行价格或定价区间及其
                                                       确定原则;
                                                       (四)优先股股东参与分配利润的方式,包
                                                       括:股息率及其确定原则、股息发放的条
                                                       件、股息支付方式、股息是否累积、是否可
  条款                       修订前                                    修订后
                                                       以参与剩余利润分配等;
                                                       (五)回购条款,包括回购的条件、期间、
                                                       价格及其确定原则、回购选择权的行使主体
                                                       等(如有);
                                                       (六)募集资金用途;
                                                       (七)公司与相应发行对象签订的附条件生
                                                       效的股份认购合同(如有);
                                                       (八)决议的有效期;
                                                       (九)公司章程关于优先股股东和普通股股
                                                       东利润分配、剩余财产分配、优先股表决权
                                                       恢复等相关政策条款的修订方案;
                                                       (十)对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具体事宜的授
                                                       权;
                                                       (十一)其他事项。
第五十九条   第五十九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   第五十九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
             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    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
             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发行优先股的公司就本规则第三十条第二款
                                                       所列情形进行表决的,应当对普通股股东
                                                       (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和优先股股
                                                       东(不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出席会
                                                       议及表决的情况分别统计并公告。
第六十三条   第六十三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   第六十三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
             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 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   (一) 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
             或名称;                                  或名称;
             (二) 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   (二) 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
             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      事、监事、 总裁、联席总裁 和其他高级管理
             名;                                      人员姓名;
             (三)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   (三)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
             例;                                      例;
             (四) 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   (四) 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
             表决结果;                                表决结果;
             (五) 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   (五) 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
             复或说明;                                复或说明;
             (六) 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六) 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 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   (七) 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
             他内容。                                  他内容。

             除以上条款中内容变更外,其他条款内容不变。



                                               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 年 11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