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园林: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18-2020年度)2018-11-28
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18-2020 年度)
为完善和健全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利润
分配的决策和监督机制,积极回报投资者,充分维护公司股东权益,引导投资
者树立长期投资和理性投资的理念,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
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会﹝2012﹞37 号)、《上市公
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证监会公告﹝2013﹞43 号)及
《公司章程》的要求,制定本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公司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随着公司的成长和发展,给予投资者合理的投资回报,建立健全公司科学、
持续、稳定的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积极回报投资者,便于投资者形成稳定的
回报预期,引导投资者树立长期投资和价值投资理念,公司制定了未来三年股
东回报规划。
二、本规划的制定原则
股东的回报规划,是在综合考虑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价值最大化、公
司的发展战略、近期经营计划、行业环境、社会资金成本以及外部融资环境等
各种因素基础上制订,将大股东与中小股东利益相统一,充分听取中小股东和
独立董事的意见,自主决策利润分配事项,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特别是建立并落实持
续、清晰、透明的现金分红政策,形成促进现金分红的约束机制。
三、公司未来三年(2018-2020 年度)的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一)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具备现金分
红条件的,公司应当优先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
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二)利润分配的条件和比例
1、现金分配的条件和比例:
公司在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的情况下,公司应当采用现金方式
1
分配股利。未来三年(2018—2020 年),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合
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与母公司净利润的孰低者的 10%,原则上每
年度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盈利情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
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公司在确定以现金方式分配利润的具体金额时,应
充分考虑未来经营活动和投资活动的影响,并充分关注社会资金成本、银行信
贷和债权融资环境,以确保分配方案符合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
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一般由管理层拟定后提交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董事会就利润分配方案的合理性进行充分讨论,结合具体经营数据,充分考虑
公司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阶段及当期资金需求,并结合股东(特别
是公众投资者)、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意见制定利润分配方案,独立董事应当
发表明确意见,形成专项决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
方案进行审议前,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
流(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邮箱等),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
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股东大会审议不进行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
案时,公司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2、股票股利分配的条件:
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
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
的条件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3、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
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全等因素,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
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确定现金分红在当次利润分配中所占的比例。
四、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制定周期和相关决策机制
1、公司至少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股东回报规划,若公司未发生《公司章程》
规定的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情形,可以参照最近一次制定或修订的股东回报规
划执行,不再另行制定股东回报规划。
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长期发展的需要以及外部经营环境,确有
必要对正在实施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的,应当由董事会拟定变动方案,经
2
独立董事同意并发表明确独立意见,然后分别提交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董事
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方式通过。审议利润分配政策
变更事项时,公司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2、公司董事会每年根据公司章程、公司盈利情况和资金需求情况,充分考
虑和听取独立董事、监事和社会公众股东的意见,制定利润分配方案,经股东
大会审议批准后实施。
3、公司董事会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严格遵照《公司法》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比例等事宜,独立
董事应当发表独立意见。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
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
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公司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分红预案的,董事会就不进行现金分红的具体原因、
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及预计投资收益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经独立董事发
表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在公司指定媒体上予以披露。
4、公司接受所有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对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建议和监督。
五、其他
本规划未尽事宜,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
执行。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 年 11 月 27 日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