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 章程》以及《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一 次会议拟审议的《关于实际控制人向公司提供资金支持暨关联交易的议案》进行 了事前审阅,结合公司实际发展情况,基于独立、客观判断的原则,发表意见如 下: 本次由实际控制人对上市公司提供资金支持而产生的关联交易有利于公司 的发展,体现了实际控制人对公司的支持,借款利率拟定为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 款基准利率。公司接受实际控制人的资金支持,不会对公司业务独立性造成影响, 没有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基于以上论述,我们同意将此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本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 (苏金其) (张涛) (周绍妮) (扈纪华)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