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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东方园林: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2021-04-29  

                        证券代码:002310            证券简称:东方园林        公告编号:2021-023


                   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4 月 28 日
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七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
计政策变更的议案》,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事项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现将具体
情况公告如下:

一、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1、变更日期:2021 年 1 月 1 日起
    2、变更原因:
    (1)2018 年 12 月 7 日,财政部修订颁布《企业会计准则第 21 号—租赁》
(财会【2018】35 号),以下简称“新租赁准则”),并要求在境内外同时上
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
表的企业,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其他境内上市企业,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2)2021 年 1 月 26 日,财政部发布《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4 号》(财会
【2021】1 号,以下简称“解释第 14 号”),明确了有关社会资本方对政府和
社会资本合作(简称“PPP”)项目合同的会计处理。解释第 14 号自公布之日
起施行,2021 年 1 月 1 日至施行日新增的相关业务也应根据该解释进行调整。
    3、变更前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
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
相关规定。
    4、变更后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执行新租赁准则及解释第 14 号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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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除上述会计政策变更外,其他未变更部分,公司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
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
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及对公司的影响
    1、新租赁准则的主要内容及对公司的影响
    (1)新租赁准则下,除短期租赁和低价值资产租赁外,承租人不再区分融
资租赁和经营租赁,所有租赁将采用相同的会计处理,均须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
赁负债;
    (2)对于使用权资产,承租人能够合理确认租赁期届满时取得租赁资产所
有权的,应当在租赁资产剩余寿命内计提折旧。无法合理确定租赁期届满时能够
取得租赁资产所有权的,应当在租赁期与租赁资产剩余寿命两者孰短的期间内计
提折旧。同时承租人需确定使用权资产是否发生减值,并对已识别的减值损失进
行会计处理;
    (3)对于租赁负债,承租人应当计算租赁负债在租赁期内各期间的利息费
用,并计入当期损益。
    (4)对于短期租赁和低价值资产租赁,承租人可以选择不确认使用权资产
和租赁负债,并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按照直线法或其他系统合理的方法计入相关
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
    (5)根据新租赁准则要求,公司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将对所有租入资产按
照未来应付租金的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选择简化处理的短期租赁和低价值资产
租赁除外)确认使用权资产及租赁负债,并分别确认折旧及未确认融资费用,同
时不调整可比期间相关信息。
    根据新旧准则衔接规定,公司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按新租赁准则要求进行
会计处理,不追溯调整 2020 年可比数,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影响公司 2020 年度
相关财务指标。
    2、《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4 号》的主要内容及对公司的影响
    (1)社会资本方提供建造服务(含建设和改扩建,下同)或发包给其他方
等,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确定其身份是主要责任人还是
代理人,并进行会计处理,确认合同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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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社会资本方根据 PPP 项目合同约定,提供多项服务(如既提供 PPP 项
目资产建造服务又提供建成后的运营服务、维护服务)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
准则第 14 号——收入》的规定,识别合同中的单项履约义务,将交易价格按照
各项履约义务的单独售价的相对比例分摊至各项履约义务。
    (3)在 PPP 项目资产的建造过程中发生的借款费用,社会资本方应当按照
《企业会计准则第 17 号——借款费用》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对于本部分第(4)
项和第(5)项中确认为无形资产的部分,社会资本方在相关借款费用满足资本
化条件时,应当将其予以资本化,并在 PPP 项目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
结转至无形资产。除上述情形以外的其他借款费用,社会资本方均应予以费用化。
    (4)社会资本方根据 PPP 项目合同约定,在项目运营期间,有权向获取公
共产品和服务的对象收取费用,但收费金额不确定的,该权利不构成一项无条件
收取现金的权利,应当在 PPP 项目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将相关 PPP 项
目资产的对价金额或确认的建造收入金额确认为无形资产,并按照《企业会计准
则第 6 号——无形资产》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5)社会资本方根据 PPP 项目合同约定,在项目运营期间,满足有权收取
可确定金额的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条件的,应当在社会资本方拥有收取该对
价的权利(该权利仅取决于时间流逝的因素)时确认为应收款项,并按照《企业
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社会资本方
应当在 PPP 项目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将相关 PPP 项目资产的对价金额
或确认的建造收入金额,超过有权收取可确定金额的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
差额,确认为无形资产。
    (6)PPP 项目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后,社会资本方应当按照《企业会
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确认与运营服务相关的收入。
    (7)为使 PPP 项目资产保持一定的服务能力或在移交给政府方之前保持一
定的使用状态,社会资本方根据 PPP 项目合同而提供的服务不构成单项履约义
务的,应当将预计发生的支出,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3 号——或有事项》的
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根据公司现有 PPP 业务情况,PPP 项目公司均为主要责任人,应当按照《企
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的规定确认合同资产及相应收入与成本。按照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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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旧准则衔接规定,对 2020 年 12 月 31 日前开始实施且至施行日尚未完成的有关
PPP 项目合同,调整 2021 年初留存收益及财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金额,对以前
期间信息不予调整。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发布的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对公司当
期和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总资产、总负债、净利润、所有者权益等不产生影响,
不涉及盈亏性质改变,不涉及公司业务范围的变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更加
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公司实
际情况。

三、董事会关于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合理性的说明
    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颁布的最新会计准则
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变更后的
会计政策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董事会同意本次
会计政策变更。

四、监事会意见
    经认真审核,监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符合财政部的相关规定,符合
公司的实际情况与全体股东的利益,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等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公司监事会同意公司本
次会计政策的变更。

五、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依照财政部修订及颁布的最新会计准则对公司涉及
的业务核算进行了调整。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使公司会计政策符合财政部、证
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相关规定,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
和经营成果,符合公司及所有股东的利益。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
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没有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权益,我们同
意公司实施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六、备查文件
    1、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2、第七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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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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