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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园林:北京市中业江川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2-11-16  

                                               [2022]中江(京)专顾字第 0002-4 号




    北京市中业江川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中业江川律师事务所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五日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中业江川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接受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委托,指派丁伟奇律师和刘文清律师(以下称“本
所律师”)出席了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称“本次股东大会”
或“会议”),就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核和见证,出具本法
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称“《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以及《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而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核查了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
件和资料。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公司向本所提供的文件及所作的陈述均
系真实、准确、完整、有效,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
所披露、提供,不存在隐瞒、虚假和遗漏,上述文件原件及签字、盖章是真实有
效的,文件的复印件、影印件、扫描件、副本与原件、正本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
议人员资格、会议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等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审
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定文件予以公告,本法
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事
先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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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于前述,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
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就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1、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七届董事会根据 2022 年 10 月 27 日召开的第七届
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召集。
    2、2022 年 10 月 28 日,公司董事会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
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 . cninfo.com.cn)以公告形式
刊登了《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和《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
知》(以下称“会议通知”)。
    3、上述会议通知已载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召集
人、股权登记日及出席人员等事项,对本次股东大会会议提案进行了充分披露,
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明确了有权出席会议股
东的股权登记日、会议的登记办法、会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号码,符合《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要求。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方式系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含视频通讯方式。
    现场会议于 2022 年 11 月 15 日下午 2 时(14:00)在公司即北京市朝阳区酒
仙桥北路甲 10 号院 104 号楼梧桐南会议室召开,由公司总裁刘晓峰主持。
    公司部分股东通过网络投票完成表决。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
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2 年 11 月 15 日上午 9:15-9:25,9:30-11:30 和下午 13:00-
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2 年 11 月 15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核查,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将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等相关
事宜以公告形式书面通知各股东。会议实际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符合本次股
东大会会议通知的要求。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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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等法律、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
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负责召集。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司已
于 2022 年 10 月 27 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召开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符合
《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其资格系属合法、有效。


    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现场出席(含视频通讯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共【28】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914,244,879】股,占公司
股份总数的【34.0422】%。
    其中,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7】人,所持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为【901,371,23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3.5648】%;网络投
票出席会议的股东共【21】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12,873,648】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4794】%。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司中小股东(“中小股东”指持有公
司 5%(不含)以下股份的股东,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的主
体除外)及股东代理人共计【21】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12,873,648】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4794】%。
    其中: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1】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12,873,64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4794】%。
    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持股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相关资料进行了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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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
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身份。

    (二)出席和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还包括公司部分董事、监事
和董事会秘书;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本所见证律师列席本次会议。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等有关
法律、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系属合法有效。


    四、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一)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

 提案编码                            提案名称

             《关于续聘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 2022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
     1
                                         案》

    (二)本次股东大会无修改会议通知已列明议案或临时增加新议案的情况。

    经核查,上述议案与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的相关内容相符,符合《公司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五、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关于表决程序
    1、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就审议议案以记名投票方式
完成了表决程序,公司及本所律师按《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规定
完成计票及监票程序。
    2、网络投票表决程序
    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
的投票平台,部分股东在有效时限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或互联网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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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票系统行使了表决权。
    3、为尊重中小投资者利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的重大事
项的参与度,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采用中小投资者表决单独计票。

    (二)关于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议案完成了投票表决的程序,《关于续聘中兴华会计师
事务所为公司 2022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相应的表决情况为:
    总表决情况:
    同意【913,437,87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117】%;
反对【561,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614】%;弃权【245,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6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2,066,64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93.731381】%;
反对【561,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4.359293】%;弃
权【245,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1.909326】%。


    基于以上投票情况,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通过审议。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
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
定,系属合法有效。


    六、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二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文件的规定;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资格系属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亦属合
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肆份,经本所负责人及见证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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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中业江川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
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北京市中业江川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___________
                                                         李鑫石    律师




                                                  经办律师:__________
                                                         丁伟奇    律师




                                                  经办律师:__________
                                                         刘文清    律师




                                                二零二二年十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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