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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东方园林:独立董事对担保等事项的独立意见2023-04-26  

                                         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我们仔细查阅了相关资料,基于独立判
断立场,对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的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2022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独立意见

    董事会提出的202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有
利于公司长远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鉴于
公司2022年合并报表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亏损的情况,同时考虑满足
公司未来经营和发展所需资金的需要,同意董事会提出的2022年度利润分配方
案,并同意将该方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关联方资金占用和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
保的监管要求》等有关规定和要求,我们对报告期内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
占用资金的情况和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地核查和了解,现将核查情况说
明如下:
    1、经核查,截至本独立意见披露日,持股5%以上股东何巧女及其一致行动
人唐凯对公司资金占用4,813万元已解除,相关款项已于2023年4月清偿完毕。
    2、经审查,截至2022年12月31日,公司报告期末实际对外担保(不包括对
控股子公司的担保)余额合计为9.91亿元,占公司2022年12月31日经审计净资产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益)的20.19%;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余额为0元,
占净资产的0%;公司对控股子公司实际担保余额合计22.96亿元,占净资产的
46.81%;控股子公司对控股子公司实际担保余额合计为1.84亿元,占净资产的
3.75%。
    截至本独立意见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逾期债务及在审诉讼对应的担保
金额为13,187.50万元。德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因山东希元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未能及时支付利息提起诉讼,二审判决山东希元偿还本金及利息,王静和东方园
林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截至目前,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因担
保被判决败诉且判决生效的情况。
    经核查,除上述担保外,2022年度公司不存在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
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形,也无以前期间发生但持续到本报
告期的对外担保事项,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
    公司严格遵守了《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
格控制了相关的风险。

三、关于公司《2022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独立董
事年报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认真阅读公司董事会提
交的《2022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并与公司管理层和有关管理部门交流,查
阅公司的管理制度,我们认为:

    在2022年度内,公司现有的内部控制制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符合公
司当前生产经营实际情况需要,在经营管理的各个过程、各个关键环节中起到了
较好的控制和防范作用。公司的内部控制措施对企业管理各个过程、各个环节的
控制发挥了较好的作用,保证了公司的规范运作。《2022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全面、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及运行的实际情况。

四、关于 2022 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是基于谨慎性原则,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等相
关规定和公司资产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
的情形。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后,公司财务报表能够更加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
务状况,我们同意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五、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公司依照财政部修订及颁布的最新会计准则对公司涉及的业务核算进行了
调整。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使公司会计政策符合财政部、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
易所等相关规定,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
公司及所有股东的利益。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没有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权益,我们同意公司实施本次会计
政策变更。

六、关于预计公司 2023 年度与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发生关联交易的额度的
独立意见

    1、公司预计与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是有利于公司
经营业务发展的,可以显著提高公司的融资效率,提升资金使用效率。

    2、本次拟发生的关联交易预计合理,定价公允,符合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
和公司经营发展的需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亦不会对公司
持续经营能力、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独立性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本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




             (刘雪亮)                         (孙燕萍)




              (张光)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