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大集团:独立董事对公司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2019-04-16
广东海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公司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中小企业板上市
公司董事行为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广东海大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广东海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及《关联方和关联交易
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广东海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经认真审阅相关材料,并对有关情况进行了详细了解,
现对相关事项发表事前意见。
一、对日常关联交易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经过对公司2019年预计日常关联交易的有关资料进行了认真详细的审阅,基
于独立判断,我们认为:
公司的关联交易事项确是公司生产经营所必需事项,公司与参股公司佛山市
海航兴发农牧发展有限公司及其分子公司以及贵州福海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发生
的关联交易是基于公司实际情况需要,符合公司长期发展战略,不存在损害公司
及其他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同意将上述
议案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广东海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相关事项的事前
认可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陆承平 李新春
邓尔慷
2019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