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大集团:独立董事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及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2019-04-16
广东海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
及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
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
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
相关规章制度,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2018年度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
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及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的了解和查验,现就此发
表相关说明和独立意见。
一、 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报告期内,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能够严格遵守证监会、
深交所的规定,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资金往来都属于经营性往来,价格公允,不存
在与规定相违背的情形。公司控股股东不存在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二、关于公司对外担保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1、报告期内,公司为昇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海大国际集团有限公司、Sheng
Long Bio Tech (M) SDN. BHD、海大饲料有限责任公司、海阳海大有限责任公司、
Sheng Long Bio-Tech (India) Private Limited等66家子公司因向银行融资和向供应
商采购原材料发生的应付款提供担保共计227,408.13万元。截至报告期末,公司
对全资及控股子公司的担保余额为111,635.13万元,占公司年末净资产的14.41%。
报告期内,公司湖南海大生物饲料有限公司等9家控股子公司对养殖户或经
销商提供担保共计473.97万元。截至本报告期末,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余
额为473.97万元,占公司年末净资产的0.06%。
截至报告期末,公司实际担保余额合计为112,109.10 万元,占公司年末净资
产的14.47%。
2、公司已经建立了完善的对外担保风险控制制度,报告期内,公司没有为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公司控股50%以下的其他关联方提供担保,
没有发生违反规定的担保事项。公司对全资及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及对外担保,
风险可控,符合公司利益;且由其他少数股东对公司的银行融资提供反担保协议,
没有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广东海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
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及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陆承平 李新春
邓尔慷
2019 年 4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