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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海大集团:监事会关于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名单核查及公示情况的说明2021-05-14  

                        证券代码:002311           证券简称:海大集团            公告编号:2021-060



                    广东海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名单
                          核查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东海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4 月 29 日召开
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及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广东海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
的议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
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广东海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公司对《广东海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股票
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
的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公示,监事会结合公示情况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相
关公示情况及核查意见如下:

    一、公示情况说明

    公 司 于 2021 年 4 月 30 日 在 公 司 指 定 信 息 披 露 媒 体 巨 潮 资 讯 网
(http://www.cninfo.com.cn)披露了《广东海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股票期
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全文及《广东海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股票期
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并于 2021 年 4 月 30 日起
在公司内部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及职务进行了公示。

    (1) 公示内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姓名及职务。

    (2) 公示时间:2021 年 4 月 30 日起至 2021 年 5 月 13 日止,时限不少于
10 日。

    (3) 公示方式:公司官网进行公示。

    (4) 反馈方式:公司员工在公示期内以电子邮件、专人送达或快递方式
(在显著位置标明“激励对象名单公示意见”)向公司监事会提出书面意见。

    (5) 公示结果:在公示的期限内,没有任何组织或个人提出异议或不良
反映,无反馈记录。

    二、监事会对激励对象的核查方式

    公司监事会核查了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名单、身份证件、劳动
合同或聘用协议、激励对象在公司及子公司担任的职务及其任职文件等。

    三、监事会审核意见

    根据《管理办法》的规定,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职务的
公示情况结合监事会的核查结果,监事会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 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与本次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相符,符合
《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及本次激励计划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

     2、 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基本情况属实,不存在虚假、
故意隐瞒或致人重大误解之处;

     3、 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均为公司(含子公司)正式在职
员工,不包括公司监事、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
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4、 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不存在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
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
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
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不存在具有《公司法》
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情形;不存在具有法律法规规定
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
合公司本次激励计划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
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综上,公司监事会认为:列入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均符合有关
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条件,符合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和
条件,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广东海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 O 二一年五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