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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海大集团: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1-08-12  

                        证券代码:002311             证券简称:海大集团            公告编号:2021-086



                     广东海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无涉及变更以前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广东海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
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1 年 8 月 11 日 14:30 在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
万博四路 42 号海大大厦 2 座 8 楼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已
于 2021 年 7 月 27 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
及巨潮资讯网披露了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
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1 年 8 月 11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1 年 8 月
11 日 9:15 至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次参与表决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下同)共 123 名,代表公司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 1,036,230,801 股,约占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以下简称“股份总数”)1,650,888,953 股的 62.77%;其中现场参与表决
的股东 16 人,代表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 879,090,153 股,约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3.25%;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与表决的股东 107 人,代表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
157,140,648 股,约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9.52%。参与表决的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
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
股东)121 人,代表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173,788,298 股,约占公司股份总
数的 10.53%。
    根据《公司法》及相关规则要求,上市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股
东大会表决权。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数量占公司总
股份 0.62%,在计算股东大会有表决权总股份时已扣减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回
购股份。
    受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影响,部分公司董事、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现场出席
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见证律师以视频会议形式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共有 2 个议案,均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
股东所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1、关于对外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1,036,195,901 股同意,约占出席会议股东(包含网络投票,下
同)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66%;900 股反对,约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1%;34,000 股弃权,约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3%。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173,753,398 股同意,约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股东(包含网络投票,下同)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99%;900 股反对,
约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5%;34,000 股弃权,
约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96%。


    2、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1,036,230,101 股同意,约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99993%;600 股反对,约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6%;100 股弃权,约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1%。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173,787,598 股同意,约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6%;600 股反对,约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3%;100 股弃权,约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1%。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会议由上海市瑛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进行视频见证,并出具了《关于广东
海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认为:公
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审议
事项以及现场会议的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上海市瑛明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海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
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东海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二一年八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