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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海大集团:独立董事对公司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3-04-06  

                                             广东海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公司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证上[2022]13号)
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广东海大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广东海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
广东海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经认真审
阅相关材料,并对有关情况进行了详细了解,经讨论后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
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与特定对象签署《附生效条件的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认购协议》
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公司与薛华先生签署的《附生效条件的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认购协议》条款及
构成关联交易事项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及规范性文
件、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及规定,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公
司董事会在对该项议案进行表决时,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表决程序符合相关规定。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与特定对象签署《附生效条件的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认购协议》
暨关联交易的事项。


    二、关于延长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独
立意见
    公司本次延长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主要是
为确保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顺利推进,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相关议案审议程序符合相关规定。相关议案审议程序符合相关规定,
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本次延长公司2022年度向
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事项。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广东海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独立董事
对公司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桂建芳                               何建国




刘运国




                                                       2023年 4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