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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海大集团: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3-04-22  

                        证券代码:002311            证券简称:海大集团          公告编号:2023-026




                    广东海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无涉及变更以前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广东海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
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3 年 4 月 21 日 14:30 在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
万博四路 42 号海大大厦 2 座八楼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已
于 2023 年 4 月 6 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
巨潮资讯网披露了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
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
    本次参与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下同)共 299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 1,128,662,344 股,约占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以下简称“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653,476,482 股的 68.26%;其中现场参与的
股东 12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924,597,314 股,约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55.92%;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与的股东 287 人,代表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
204,065,030 股,约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34%。参与的中小投资者(除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
的其他股东)295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217,352,541 股,约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15%。
    根据《公司法》及相关规则要求,上市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股
东大会表决权。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数量占公司总
股份 0.62%,在计算股东大会有表决权总股份时已扣减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回
购股份。
    部分公司董事、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以现场或远程通讯方式出席或列席了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律师现场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共有 2 个议案,均为特别决议议案,须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
(包括股东代理人,下同)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1、关于公司与特定对象签署《附生效条件的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认购协议》
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出席会议的股东广州市海灏投资有限公司(持有表决权股份 910,589,359 股)
作为关联股东对本议案回避表决,参与本议案表决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为 218,072,985 股。
    表决情况为:212,213,432 股同意,约占出席会议股东(包含网络投票,下
同)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3130%;5,859,553 股反对,约占出席会议股东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6870%;无弃权票。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211,492,988 股同意,约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股东(包含网络投票,下同)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3041%;5,859,553 股
反对,约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6959%;无弃权票。
    表决结果:审议通过。


    2、关于延长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
的议案
    出席会议的股东广州市海灏投资有限公司(持有表决权股份 910,589,359 股)
作为关联股东对本议案回避表决,参与本议案表决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为 218,072,985 股。
    表决情况为:212,213,532 股同意,约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7.3131%;5,859,453 股反对,约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6869%;无弃权票。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211,493,088 股同意,约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3042%;5,859,453 股反对,约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6958%;无弃权票。
    表决结果:审议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会议由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了《关于
广东海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认为:
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会议
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等事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
定,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海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东海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二三年四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