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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普利特:普利特:关于重大资产购买之标的资产过户完成的公告2022-08-09  

                        证券代码:002324              证券简称:普利特             公告编号:2022-076



                 上海普利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资产购买之标的资产过户完成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上海普利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
“普利特”)于2022年6月2日、2022年7月4日分别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
次会议和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上海普利特复合材料股
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与本次交易相关的
议案,同意公司以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江苏海四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
四达集团”)所持有的江苏海四达电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四达电源”)
79.7883%股权,且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上市公司有权向海四达电源增资不超过8
亿元,用于海四达电源“年产2GWh高比能高安全动力锂离子电池及电源系统二期
项目”、“年产12GWh方型锂离子电池一期项目(年产6GWh)”两个项目投入。截
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股权转让所涉及的标的资产过户手续已经全部办理完毕,
本次交易的相关各方尚需实施剩余交易价款支付等后续事项并遵守协议约定的相
关承诺,本次股权转让后续事项的履行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

    一、本次交易的决策、审批过程
    (一)上市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与本次
交易有关的议案;
    (二)上市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依法定程序审议通过了与本次交
易有关的议案;
    (三)交易对方董事会、股东会依法定程序审议通过了本次交易有关议案;
    (四)标的公司董事会、股东会依法定程序审议通过了本次交易正式方案;
    (五)标的公司变更为有限公司后再次召开董事会、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次交
易正式方案;
    (六)本次交易已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股权转让已经完成所有需要履行的决策及审批程序,
不存在尚需履行的决策或审批程序。
   本次交易已依其进行阶段履行了法定的决策、审批、核准程序,符合《公司
法》、《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二、本次交易的实施情况

    (一)标的资产的过户情况

   2022年8月5日,交易对方海四达集团已将其持有的标的公司79.7883%股权过
户至上市公司名下,标的资产已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公司取得了由启东市行政审
批局核发的《营业执照》。

    (二)对价支付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已向交易对方支付对价20,000.00万元。剩余对价将
根据《收购协议》约定的支付安排进行支付。

    (三)相关债权债务处理等事宜的办理情况

   本次交易为上市公司购买标的公司股权,原由标的公司享有和承担的债权债
务仍由标的公司继续享有和承担,本次交易不涉及标的资产债权债务的转移。

    三、本次交易的相关后续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交易涉及的标的资产过户事项已经完成,本次交易
的相关后续事项主要包括:
   (一)上市公司根据《收购协议》约定完成支付本次交易对价;
   (二)交易各方继续履行本次交易涉及的相关协议及承诺;
   (三)上市公司履行后续的法律法规要求的信息披露义务。

    四、中介机构关于本次交易实施过程的核查意见

    (一)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
   1、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上市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实施程序符合
《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交易对方与普利特已经完成海四达电源79.7883%股权的交付与过户,海四
达电源已经完成相应的工商变更。此后,上市公司将继续根据《收购协议》约定
支付本次交易剩余对价、交易各方继续履行本次交易涉及的相关协议及承诺等。
未发现上述未尽事项在合规性方面存在重大障碍,未发现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
后续事项存在重大风险。
   3、上市公司已就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和《上市规则》的要求,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实施过程中,不存在与已披露信
息存在重大差异的情形;本次交易前后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安
排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其章程的规定;在本次交易实施过程中,截至本核查意见
出具之日,未发现上市公司资金、资产被上市公司本次交易前实际控制人或其他
关联人以及本次交易后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人占用的情形,或上市公司为本次
交易前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以及本次交易后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
情形;未发现交易各方违反协议约定的行为;交易各方均正常履行相关承诺,未
发现违反相关承诺的情形;未发现未尽事项在合规性方面存在重大障碍,未发现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后续事项存在重大风险。

    (二)法律顾问意见

   法律顾问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普利特
本次交易已依其进行阶段取得了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所要求的相关批准和
授权;本次股权转让涉及之标的资产已变更至普利特名下,相应主管部门变更登记
手续已办理完毕;普利特已依据《收购协议》《收购协议之补充协议》的约定,向
海四达集团支付了本次股权转让第一期转让款中的20,000万元。普利特尚需根据
《收购协议》《收购协议之补充协议》的约定向海四达集团支付剩余转让款;在
交易各方按照其签署的相关协议、相关承诺全面履行各自义务的情形下,本次股
权转让后续事项的履行不存在重大法律障碍,且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上市公司
有权向标的公司增资不超过8亿元,用于标的公司“年产2GWh高比能高安全动力锂
离子电池及电源系统二期项目”、“年产12GWh方型锂离子电池一期项目(年产
6GWh)”两个项目投入。

    五、备查文件
   1、《上海普利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实施情况报告书》;
   2、海通证券出具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普利特复合材料股份有
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实施情况之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3、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出具的《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普利特复
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之实施情况的法律意见书》;
   4、资产过户的相关证明文件。
特此公告。




             上海普利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2 年 8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