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利特:独立董事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2022-08-10
上海普利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
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
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
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上海普利特复
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上
海普利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五
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如下独立意
见:
一、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2022年半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
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的核查,经核查,我们认为:
1、2022年半年度,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发生的资金往来均为正常
经营性资金往来,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2、2022年半年度,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浙江普利特新材料有限公司以及WPR
Holdings LLC担保实际发生额为44,065.43万元,占公司2021年底经审计净资产
的16.92%。
公司为子公司综合授信提供担保,是公司生产经营的需要,符合公司整体利
益,并履行了相关的审批程序;公司发生的对外担保也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等规定履行审议程序,无违规情况,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没有
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报告期内,除上述担保外,公司没有以任何形式、没有为任何单位或个人提
供担保。公司发生的对外担保均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规定履行审
议程序,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实施。截止报告期末,公司及控股
子公司没有发生违规对外担保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到2022年6月
30日违规对外担保情况。
二、关于开展商品期货期权套期保值业务的独立意见
公司开展商品期货期权套期保值业务的相关审批程序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
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已制定《商品期货期权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
度》,通过加强内部控制,落实风险防范措施,为公司从事套期保值业务制定了
具体操作规程;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能有效的防范和化解由于商品价格波动
带来的经营风险,充分利用期货期权市场的套期保值功能,规避商品价格大幅波
动可能给其经营带来的不利影响。我们认为,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不存在损害
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意开展套期保值业务。
三、关于为全资子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及贷款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于2022年8月9日为全资子公司浙江普利特
新材料有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江苏海四达电源有限公司、南通隆力电子科技有限
公司、启东明辉机械加工有限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及贷款提供担保相关事项进行
了认真的核查。
本次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总额为人民币15,000万元,占公司2021年底经
审计净资产的5.76%,其中为浙江普利特新材料有限公司提供担保5,000万元;为
江苏海四达电源有限公司提供担保8,500万元;为南通隆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提
供担保1,000万元;为启东明辉机械加工有限公司提供担保500万元。截至本担保
公告日,合计对外担保实际余额为12,002.11万元,占公司2021经审计净资产的
4.61%。
我们认为:本次担保的对象均为公司的控股子(孙)公司,为满足业务发展
对资金的需求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本次银行综合授信将有利于其经营发展,符
合公司整体利益。目前,公司已制定了严格的对外担保审批权限和程序,能有效
防范对外担保风险。上述担保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
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行为。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公司本次的担保事项。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有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的签
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尚志强
吴星宇
赵世君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