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利特: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2022-08-27
上海普利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
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上海普利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上海普利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
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的独立意见
1、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
程》等法律法规规定,合法有效。
2、未发现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董事候选人有《公司法》第 146 条规定不得担任董
事和独立董事的情形,亦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未解除的情况。
3、在认真审核了周文先生、吴昊先生、周臻纶先生、蔡莹女士等四位董事候选人
以及钱君律先生、胡冰先生、赵世君先生等三位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
和健康情况,以及社会兼职等情况后,我们认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候选人任职资格、提
名程序均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同意董事会的提名。同意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续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
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为公司提供真实公允的审计服务,满
足公司2022年度财务和内部控制审计工作的要求。公司此次聘请会计师事务所不会损害
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独立董事同意本次继续聘请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作为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
三、关于为全资子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及贷款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于2022年8月26日为控股子公司江苏海四达电源有
限公司直接持有100%股权的江苏海四达动力科技有限公司提供不超过人民币20,000万
元的连带责任担保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的核查。
本次担保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担保总额度为130,098.48万元,占公司2021
年底经审计净资产的49.97%;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担保总余额为21,050.35万元,
占公司2021经审计净资产的8.08%;上市公司不存在对合并报表外单位公司担保的情况,
亦不存在逾期担保、涉及诉讼的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况。
我们认为:本次担保的对象均为公司的控股子(孙)公司,为满足业务发展对资金
的需求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本次银行综合授信将有利于其经营发展,符合公司整体利
益。目前,公司已制定了严格的对外担保审批权限和程序,能有效防范对外担保风险。
上述担保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行为。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公司本次的担保事项。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有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尚志强
赵世君
吴星宇
年 月 日